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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上的悖论

日期:2008-06-05 09:35 来源: 作者:林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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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护照加注台湾”事件评述

林敏慧

  2002年1月13日,陈水扁在“台湾人公共事务会(FAPA)”成立20周年庆祝大会上宣布,他已批
准“外交部”呈送的公文,在“中华民国”护照封面加注“ISSUSED IN TAIWAN”字样,声称以此作
为送给FAPA20周年庆典的生日礼物。这一有悖国际惯例的行为在台湾政坛掀起轩然大波,持不同政
治立场的人基于不同的角度纷纷作出了截然不同的解读。一时之间,“护照加注”事件成为引发台
湾朝野甚至两岸之间新一轮政治攻防的导火索。可见,“单纯”的在“护照加注”事件其实并不“
单纯”。
  本文拟从法理的角度,对“护照加注”事件加以观察并作分析。
                “护照加注台湾”事件始末
  曾几何时,建立“台湾共和国”,以“台湾共和国”居民的身份出现在世界各地,一直是“台
独”分子的痴心幻想。在难以撼动国际社会普遍承认一个中国原则的框架下,为逐步达到分裂国家
的目的,“台独”势力转而通过要求台湾当局颁发所谓的“台湾共和国”护照,以求造成事实上的
“台湾共和国”居民身份的国际认同。因此,陈水扁代表民进党在台湾执政后,是否颁发“台湾护
照”就成为一个众所瞩目的热点。这一热点更是成为2001年3月召开的“世界台湾人大会”上,金美
龄等极端“台独”分子诉求的重点之一。
  台湾当局对“护照加注”事件拟议已久。2001年12月中旬,台湾“外交部”曾经将有关“护照
加注”的三项建议案报予“行政院”,“行政院院长”张俊雄责成“外交部”以“不动国号”、“
符合国际惯例”、“方便使用”等原则,提出最佳的处理方案。2002年1月11日,“外交部部长”田
弘茂将筛选出的“在护照底端加注‘ISSUED IN TAIWAN'”一案直接呈送给陈水扁;同日,陈水扁批
准公文。1月13日陈水扁在“台湾人公共事务会”成立20周年庆祝大会上,突然宣布:“中华民国”
护照封面将加注“TAIWAN”字样。1月14日,“行政院院长”张俊雄正式核定在“中华民国”护照封
面加注“ISSUED IN TAIWAN”,发行新版护照。
  此外,此案自始至终未经过“立法院”的审核。
               对“护照加注台湾”事件的分析
  “护照加注台湾”事件风波出现以后,面对来自各方面的、不同角度的质疑,台湾“行政院”
的解释是:修改护照仅仅是为了区别“中华民国”护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的不同,“全案不涉
及修法,也没牵涉到要修宪才能执行的变更国号”。民进党主席谢长廷的解释是:“此举是让世人
认知‘中华民国在台湾’的意涵,……是必要且务实的做法,并非改变中华民国存在的事实。”也
就是说,台湾当局认为“护照加注台湾”既没有涉及台湾地区“法律”变更,也没有程序上的瑕疵
,是一种单纯的“行政行为”,仿佛“护照加注台湾”仅仅是为了方便台湾居民的外出,没有任何
隐藏在背后的深刻涵义。
  那么事实真是如此吗?如果从所谓的“中华民国法律”的角度分析,我们就会发现,陈水扁此
次极力支持的“护照加注台湾”事件,不论是在法理上还是在程序上都存在与现行的台湾地区“法
律”相悖之处。
  首先,在法理和内容上违反台湾地区的“法律”原则。众所周知,护照是“一国主管机关发给
本国公民出国旅行或在外居留的证件,证明其国籍和身份。”按照国际惯例,护照作为公民“国籍
和身份”的证明,其封面只列明颁发护照的国家,而没有颁发护照的地点。这是由于护照不是一般
意义上的证件,严格说来关系的是“国家定位”问题。
  根据护照是由“一国主管机关”签发或授权签发的国际公认原则,在所谓的“中华民国护照”
上,突然出现了有悖于国际管理的“台湾签发”的字样。即使按照台湾当局的解释,如果表示由台
湾发行,那么就会使国际社会直接产生台湾是“一国”抑或“一国主管机关”的印象。如此一来,
对于所谓的“中华民国”来讲,就有“固有疆域”的冲突,明显违背了所谓的“中华民国宪法”第
四条关于“中华民国领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经国民大会之决议,不得变更之”的规定。从而暴
露出台湾当局将“中华民国”等同于台湾,将台湾等同于“中华民国”的企图。这种行为从侧面挑
战了一个中国原则,违背了所谓的“中华民国宪法”和“国统纲领”的规定。
  如果“ISSUED IN TAIWAN”表示“台湾为发照地”,则与台湾“护照条例”第六条“外交护照
及公务护照,由主管机关核发;普通护照由主管机关或驻外使馆、代表处、办事处、其它外交部授
权机关核发”的规定产生矛盾。
  由此可见台湾当局在护照底端加注“ISSUED IN TAIWAN”字样,在法理和内容上都存在着违背
台湾“法律”的诸多谬误。
  其次,“护照加注台湾”事件的审批程序违反了台湾地区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按照台湾
当局的解释,“护照加注”是“外交部”的职权范围,这便存在着违反“法律”有关行政程序的规
定。根据前述,此案的拟议、批准、核定程序是“外交部”→“总统府”→“行政院”。“外交部
”作为“行政院”的一个部门,跨越“行政院”,径直将公文送交“总统”批准、宣布,违反了一
般行政的决策过程,结果是将属于“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行政院”的职权拱手送给了“总统”
。“总统”直接插手行政决策,侵犯了“行政院院长总理政务并监督所属机构”的职权。
  为了避免由此引起争议,当时的台湾当局“外交部长”田弘茂急忙作出解释:“‘外交部’于
去年12月将此案报‘行政院’,原先希望用比较低调的方式处理,此案兹事体大,在报院之后,‘
行政院’要求‘外交部’进一步向府方呈报,由‘总统府’对此问题作出原则上的指示。”既然“
兹事体大”,已经超出了“行政院”的管辖范围,那么按照台湾“法律”的规定,“行政院遇到重
要事项发生,或施政方针变更时”,“行政院院长”或有关部门首长应向“立法院”院会提出报告
,并准备质询。也就是说,依“外交部长”的解释,此事应该向“立法院”报告,并接受质询。实
际上,“立院”内外在野联盟曾经要求做成决议“护照封面应维持原中英文国号,不得增减任何文
字”。然而这项决议也由于遭到民进党“立院”党团的强力压制而暂遭搁置。从中可以看到,此案
尽在“府部”之间单线操作,并未提交“立法院”讨论。换句话说,就是此案在审批程序上不仅侵
犯了“行政院”的职权,也侵犯了“立法院”的职权。
                    结 论
  2000年“总统”大选以后,民进党首次上台“执政”。经历大大小小的选举,民进党尤其是陈
水扁早已意识到“台独”色彩已经成为民进党执政的“负债”,对政党的发展造成了负面影响。因
此陈水扁上台以后,积极调整民进党的发展路线,推行“新中间路线”,试图淡化“台独”色彩,
以争取中间选民的支持,力图巩固其执政地位。但这并不表示陈水扁正逐步放弃其“台独”理念。
在一个中国原则的问题上,陈水扁始终通过玩弄一体两面的手法来达到自己的目的。表面上,陈水
扁“恪守”就职演说中提到的“四不一没有”,努力向祖国大陆和国际社会表达其所谓的“善意和
诚意”,试图维持两岸关系的稳定。实际上,陈水扁以坚持所谓台湾“独立主权、安全和尊严”为
幌子,拒不接受一个中国原则,一再否认“九二共识”,并通过一桩桩看似虽小的事件,一步步地
推行“去中国化”,为实质“台独”铺路,在“渐进式台独”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在执政过程中,陈水扁打着“中华民国”的旗号,表示自己是在“中华民国宪法”下宣誓就职
的“中华民国总统”,所以将维护“中华民国”的存在,尊崇“中华民国宪法”,以此稳定民心。
但事实上,台湾当局却游走于“法律”的边缘,规避“法律”的管辖,支持各种“中华民国台湾化
”的修正议案。揭开面纱,就可以看出“护照加注台湾”事件在法理、内容和程序上的谬误,它并
不是为了区别“中华民国”护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的不同,而是台湾当局为了增强台湾在国际
社会的“声音”,为了彰显所谓的“中华民国在台湾”玩弄的一种文字游戏。这一事件直接导致国
际社会在审核护照时对所谓“中华民国”领土定位的模糊,是台湾当局推动“渐进式台独”的一环
。此类事件还有“行政院新闻局”更改局徽,台湾民间组织的“正名运动”以及修改教科书等等。
这些修正议案表面上看来,似乎都没有否认“中华民国”,但事实上却都违反了“中华民国宪法”
的“一中”架构,违反了“中华民国”存在的法理依据,都是法理上的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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