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2009.02.06)

日期:2009-04-03 09:07 来源:广电总局网站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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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第 59 号

  《关于废止〈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王太华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部长:陈德铭
                           二○○九年二月六日

 

关于废止《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
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相关规定,决定废止《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广电总局 商务部令第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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