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利用政策》(2012.12.01)

日期:2012-11-13 15:35 来源:发展改革委网站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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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类:允许类

  城市燃气:

  1、分户式采暖用户;

  工业燃料:

  2、建材、机电、轻纺、石化、冶金等工业领域中以天然气代油、液化石油气项目;

  3、建材、机电、轻纺、石化、冶金等工业领域中以天然气为燃料的新建项目;

  4、建材、机电、轻纺、石化、冶金等工业领域中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较好的以天然气代煤项目;

  5、城镇(尤其是特大、大型城市)中心城区的工业锅炉燃料天然气置换项目;

  天然气发电:

  6、除第一类第12 项、第四类第1 项以外的天然气发电项目;

  天然气化工:

  7、除第一类第7 项以外的天然气制氢项目;

  其他用户:

  8、用于调峰和储备的小型天然气液化设施。

  第三类:限制类

  天然气化工:

  1、已建的合成氨厂以天然气为原料的扩建项目、合成氨厂煤改气项目;

  2、以甲烷为原料,一次产品包括乙炔、氯甲烷等小宗碳一化工项目;

  3、新建以天然气为原料的氮肥项目。

  第四类:禁止类

  天然气发电:

  1、陕、蒙、晋、皖等十三个大型煤炭基地所在地区建设基荷燃气发电项目(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项目除外); 天然气化工:

  2、新建或扩建以天然气为原料生产甲醇及甲醇生产下游产品装置;

  3、以天然气代煤制甲醇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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