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2013.01.01)

日期:2013-02-21 10:23 来源:上海市财政局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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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财采[2012]22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级预算单位,市政府采购中心,各区县财政局,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增强政府采购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财政部的规范性文件,我们制定了《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二O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增强政府采购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财政部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子政府采购与电子采购平台)
  
  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府采购是指利用计算机网络和通讯技术,通过基于国际互联网的电子采购平台进行政府采购活动的全过程,包括采购委托、需求委托、招标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电子集市协议采购和定点采购、采购合同签订、网上办理验收以及电子化政府采购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等。
  
  本办法所称电子采购平台是指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的门户网站上海政府采购网(www.zfcg.sh.gov.cn)。
  
  电子采购平台由市财政局负责建设和维护,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共同管理。本市各级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共同使用,实行全市政府采购资源共享。
  
  第三条(适用原则)
  
  电子采购平台以公开透明、安全规范和高效便捷为原则。
  
  第四条(适用范围与参与主体)
  
  本市政府采购活动参与主体通过电子采购平台实施的电子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电子采购平台的参与主体包括本市各级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供应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等。
  
  第五条(注册登记与安全认证)
  
  为确保电子采购平台数据的合法、有效和安全,各参与主体均应在电子采购平台上注册登记并获得账号和密码。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还应根据《上海市数字证书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向本市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申请用于身份认证和电子签名的数字证书,并严格按照规定使用电子签名和电子印章。
  
  第六条(电子采购平台资源库)
  
  电子采购平台资源库包括采购人库、供应商库、采购代理机构库、评审专家库、价格库和项目库等。
  
  电子采购平台资源库由市财政局建立,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日常维护。
  
  第七条(价格库)
  
  中标、成交的相关信息自动纳入平台,形成价格库。
  
  价格库信息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价格、供应商名称等。
  
  第八条(项目库)
  
  电子采购平台实行采购文件的电子归档和保存。采购项目应实施分类管理,分为集中采购项目库和分散采购项目库。
  
  集中采购项目库汇集集中采购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按照项目的属性进行归档。
  
  分散采购项目库汇集分散采购项目,采购人自行采购的由采购人归档,委托采购的由采购代理机构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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