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  >  两岸有关协议  > 正文

《海峡两岸海关合作协议》

日期:2012-08-10 08:31 来源:新华网 作者:

字号:  [小]  [中]  [大]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会长陈云林与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董事长江丙坤9日在台北签署了《海峡两岸海关合作协议》。全文如下:

  海峡两岸海关合作协议

  为促进两岸经贸交流与发展,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依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ECFA)第六条有关规定,就两岸海关合作事宜,经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定义

  在本协议中,

  海关程序指双方海关及行政相对人应遵守的相关程序及规定;

  海关合作指双方为执行海关规定而进行的各项合作;

  运输工具指用以载运人员、货物、物品进出境的各种船舶、车辆及航空器;

  请求方海关指请求协助的一方海关;

  被请求方海关指被请求协助的一方海关。

友情链接

中国政府网 | 中共中央统一战线工作部 |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 外交部 | 人民政协网 | 黄埔军校同学会 | 全国台联 | 中国侨联 | 台盟 | 新华网 | 人民网 | 中新网 | 中央电视台 |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 | 中国台湾网 | 中国西藏信息中心 | 西藏文化网 | 西藏人权网 | 浙江统促会 | 

统一之声二维码 请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