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  >  其他  > 正文

台当局拟修法取消大陆子女继承遗产上限

日期:2012-08-22 15:51 来源:中新网 作者:

字号:  [小]  [中]  [大]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中新网8月21日电  大陆子女继承台湾长辈的遗产将不受限制。据台湾《联合报》报道,台湾两岸事务部门研拟删除大陆人民继承上限的规定,未来大陆子女可与台湾子女平等均分台湾长辈的遗产,不受两百万元(新台币,下同)上限的限制。此外,大陆配偶继承不动产的相关限制,也将一并取消,拥有完整继承权。  

  马英九连日指出,“两岸人民关系条例”是在1992年他担任“陆委会副主委”时所订立,至今没有太多更动,确实需要配合现在时空环境,全盘翻修。“陆委会”已启动“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的通盘检讨计划,配合交流趋势及实际需求,将陆续提出修正草案。

  据透露,大陆人民继承上限部分将通盘检讨。现行“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67条规定,被继承人在台湾的遗产,由大陆人民依法继承者,每人不得超过新台币两百万元;超过部分,归属台湾同为继承之人;台湾无继承人者,归属公库。

  “陆委会”认为此条文已与时代脱节,研拟删除此条文,大陆人民继承将不受两百万元的限制,未来大陆子女将可与台湾子女平等均分台湾长辈的遗产。

  举例来说,一位台湾父亲同时有大陆儿子和台湾儿子,父亲死后在台湾留下一千万元的遗产,目前规定大陆儿子最多可分到两百万元,台湾儿子可分得八百万元;一旦法令删除,大陆儿子和台湾儿子各可分得五百万元。

  曾参与修法讨论的台湾政治大学法律系副教授廖元豪指出,1992年订此法是台湾与大陆隔绝时期,20年过去了,社会背景与当年完全不同,随着两岸交流密切,更加突显这项法令的荒谬。

  至于大陆配偶在继承动产部分,在2009年“立法院”已修法取消二百万元上限;而在继承不动产方面,只有长期居留者才可继承不动产,但是“赖以居住者”不得继承。据了解,“陆委会”也将修改调整相关法规。

友情链接

中国政府网 | 中共中央统一战线工作部 |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 外交部 | 人民政协网 | 黄埔军校同学会 | 全国台联 | 中国侨联 | 台盟 | 新华网 | 人民网 | 中新网 | 中央电视台 |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 | 中国台湾网 | 中国西藏信息中心 | 西藏文化网 | 西藏人权网 | 浙江统促会 | 

统一之声二维码 请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