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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前途公投”论的二大谬误

日期:2008-06-05 14:31 来源: 作者: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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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华

  陈水扁抛出两岸“一边一国”的讲话,落脚之语为台湾的前途要由台湾人民自决,“要认真思
考‘公民投票’立法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对此,陈在受到各方批驳后,又多次振振有词、刻意鼓
吹,煞是“踌躇满志”。实际上,其“台湾前途公投”论于法、于理、于情、于事等无一可通,简
而言之,至少有二大谬误。
                  一、自找根据之误
  公民投票(简称公投),“是通过让全体居民投票表示赞成或反对一项议题的方式”。公投的
法理源于“主权在民”,其用以决定事关领土归属、民族前途的重大议题,称为“民族自决”。近
代以来,尤其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民族自决”具有特定的法律涵义。正是在此关键之处,陈
水扁的“台湾前途公投论”自以“民族自决”为根据完全错了。
  (一)、“民族自决”范围不适于台湾
  “民族自决”作为一种政治运动,早前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17世纪到19世纪中叶,处于上升
时期的欧洲先进资产阶级为建立独立、统一、民主的民族国家,坚决反对本国封建反动势力(如
1640年的英国、1789年的法国);二是18世纪到20世纪初,美、欧、亚洲一些被压迫民族和殖民地
、半殖民地的民族资产阶级,为摆脱殖民枷锁、争取民族独立,坚决反对异族统治和殖民统治(如
1775年--1783年的美国独立战争、拉丁美洲独立战争等)。
  “民族自决”作为一项国际原则,是基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亚、非、拉等地区广大被压迫民
族普遍觉醒,要求摆脱帝国主义殖民统治和封建专制统治,建立独立的民族、民主国家的历史趋势
,通过起草《联合国宪章》的推动,逐步在国际社会得到确立。《联合国宪章》和有关国际文件专
门对“民族自决”问题进行了规定,并将其从一般性原则提为重要原则,定为联合国的四大宗旨之
一,使之成为公认、通行的国际法原则。依据国际法原则的“民族自决”,到20世纪末世界范围的
非殖民化运动基本结束。
  按国际法上的“民族自决”原则,“民族自决”的范围有严格的界定,即只适用于殖民地、非
自治地、暂时托管地,一些被其它民族和国家兼并而原本就是独立的民族和国家,以及由于种种原
因存有归属争议的领土;但不适用于历史遗留问题,不适用于一国内部的民族问题、地区问题。台
湾显然属于“不适用”的范围。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随着中华民族全面抗日战争的胜利,被日
本殖民统治整整半个世纪的台湾重入中国版图,中国已在台湾这块自己的领土上解决了“非殖民化
”问题,从那时到现在的台湾,显然已不是那个国家的殖民地、不是什么非自治领地、不是任何人
的暂时托管地,显然不存在反殖民统治、反民族压迫、解除暂时托管、明确领土归属等问题,不存
在通过“公民投票”进行“民族自决”的任何理由。正是现在竭力鼓动“公投立法”的李登辉,早
在1988年1月18日会见美国某众议员时就曾说过:“‘自决’是殖民地人民的主张”,台湾“自无此
问题存在的可能”。从不懂法律、不明事理的李登辉本人来说,这般彼一时、此一时,不啻自相矛
盾、自打耳光;从自身专业即为法律知法违法、善“辩”而又善“变”的陈水扁来说,比李登辉走
得更远,当然谬误更大,也更为荒唐了。
  (二)、“住民自决”不符合
  “国民主权”原理
  从民进党和陈水扁长期以来力图推动“台湾前途公投”的立场来看,其标榜以“国民主权”为
基础,而对“国民”,平常有时说的是“台湾人民”,正式的文件则几乎无一例外写的是“台湾住
民”。可见陈水扁处心积虑在台湾推动的“台湾前途公投”,实际上属于“住民自决”。
  所谓“住民自决”,不是“民族自决”,从未得到国际法的承认。“住民”之说,内涵上并非
构成区别于其所属民族的单独民族,外延上也不能代表其所属国的全体国民,“住民”不等于“国
民”。因此,本为中华民族大家庭成员之一的台湾“住民”,并不是区别于中华民族的单独民族,
本是中国国民的一部分的台湾“住民”,不可能代表中国的全体国民,更不可能为“不属于中国”
的单独的“新国民”。“国民主权”四字,“国”当为整个国家,而非国家的某一部分;“民”当
为整个国家的全体人民,而非国家某一部分地方的部分“住民”;“主权”当与国家同在,唯国家
才有主权,国家的某一部分无主权可言。台湾作为中国的一部分,本无“台湾的主权”之说。台湾
不仅是2300万台湾人的台湾,也是13亿中国人的台湾。就连美国当年与中国谈判关系正常化的时候
,尼克松总统也认定“台湾的未来将由两岸的中国人共同决定”。包括台湾在内的全中国的主权,
属于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事关全中国主权范围的台湾前途问题,只能由包括台湾同胞
在内的全体中国人共同决定,若单单只是通过中国领土一部分的台湾进行“住民自决”,当然从根
本上违背了“国民主权”的原理。
  与此相关的是,陈水扁还一再声称其主张台湾前途由台湾“住民自决”是基于台湾的“民主”
,这里谬误更多。其一,强加于人——现在台湾最大的民意,可谓求和平、求安定、求发展,而鼓
噪“台湾前途公投”,只能制造两岸关系紧张、制造台湾社会动荡,无疑是以少数人之欲的“不民
主”,凌驾于众人之望的“民主”之上。其二,偷换概念——台湾社会是否民主,与台湾前途是否
公投没有必然联系。台湾与大陆同属一个中国,这在事实和法理上都是无可置疑的,都是台湾无论
民主与否既不应该也不可能擅自改变的。其三,以偏概全——对本来事关包括台湾在内的全中国主
权的台湾前途问题,若只提台湾民主,而全然不顾与台湾同属一个中国的大陆的民主,一个人口60
倍、面积270倍于台湾的更大范围的“民主”,这本身就是莫大的“不民主”。其四,自造混乱-如
果藉口所谓“民主”,一国之内某个地方的前途可由该地方“住民自决”,进而且自立为“国”,
那么该国其它地方、该地方中的下层地方若又“照此办理”,不知类推到何处才是止境?若台湾地
区的台北地区或某个市县也“照此办理”,不知台湾当局如何面对?显然,如此“住民自决”,何
来“国民主权”?
                  二、自定前提之误
  要对台湾前途进行“公投”,直接涉及到台湾的定位。民进党成立以来,随着自身地位的变换
而对台湾的定位变换说辞。但正是从企图作为“公投”前提的主要两种说辞看,陈水扁的“台湾前
途公投论”完全错了。
  (一)台湾不是“地位未定”。
  民进党1986年成立之日即打出台湾前途要“住民自决”的旗号。为设立“自决”的前提,民进
党1988年通过《4·17主权独立决议文》宣称:“台湾依1951年旧金山《对日和约》及1952年台北
《中日和约》的规定,都未以和约决定战后主权的归属,故其主权并未属于任何一个国家”。说白
了,就是“台湾地位未定”。其既然要以这两个“和约”为据,我们不妨就来看看这两个“和约”
本身其前后相关的历史事实。
  在这两个“和约”之前,台湾“是中国的领土”这一地位确定无疑。从对台湾最早并全部的文
字记载可见,是中国人最早发现、开发、治理和管辖台湾。后来,台湾虽曾遭到西班牙、荷兰人入
侵,但终由郑成功率部收复;虽曾被日本强行割占并殖民统治,但终在中华民族抗日战争胜利后重
归中国版图。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前后,通过中、美、英三国联合发表《开罗宣言》、《波茨坦公
告》,日本发布《无条件投降书》,中国在台举行受降仪式,美国总统杜鲁门发表有关声明,台湾
不但在法理上、事实上恢复了“属于中国领土一部分”的地位,而且得到国际社会一再明确认同。
  在这两个“和约”之中,对台湾是“中国的领土”这一地位虽刻意模糊,但实际未能否认。
1951年9月8日,美国排斥中国而与日本片面媾和,缔结了《旧金山对日和约》。该“和约”第二章
“领土”第二条为“日本放弃对台湾及澎湖列岛的权利根据与要求”,回避了对日本放弃后的台湾
领土归属作出明确规定。1952年4月28日,《旧金山对日和约》生效的同一天,在美国政府操纵下,
日本吉田茂政府与台湾国民党当局签订了所谓《中华民国与日本国间和平条约》,在同样的第二条
中抄用了上述《旧金山对日和约》中同样的言词。此等手笔,是蓄意留下“台湾前途未定”的空间
。也正因为如此,这两个“和约”中两个第二条毫无二样的言词,也成为人们批驳“台湾地位未定
论”的活耙子之一,在充分揭露两个“和约”图谋制造“台湾地位未定论”依据的同时,仔细通览
《旧金山对日和约》全文,可以看到“和约”炮制者虽未能明确提出也未敢直接否认“台湾归还中
国”,“和约”中另外条款措词含混,实际并未完全达到炮制者的主观愿望。特别是,近有关注祖
国统一大业的海外学者提出,《旧金山对日和约》第八条规定:日本必须“承认盟国现在或今后为
结束自1939年9月1日开始的战争状态而缔结的一切条约,以及盟国为恢复和平而订的任何其他协定
的完全效力”。二战盟国所订的协定包括《波茨坦公告》,而《波茨坦公告》明定日本在战争结束
后必须将台湾归还中国。所以,《旧金山对日和约》中,虽然第二条字面上没有规定日本放弃后的
台湾应由何人接管,但第八条所包括的内容已明确交代由中国接管,这一点毋庸置疑。应该说,这
位学者从《旧金山对日和约》条文本身深入分析,其结论是颇有道理的。
  在这两个“和约”之后,与“和约”相关的两个主要国家已通过与中国多项联合公报或声明,
自我否定了“台湾地位未定论”。1972年2月28日的中美上海《联合公报》、同年9月29日中日北京
《联合声明》、1978年12月16日中美建交《联合公报》等一再宣示:“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
的一部分。”不仅如此,联合国和全世界与中国建交的160多个国家都持上述立场。台湾“是中国的
一部分”这个说法,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公认。
  (二)台湾不是一个“主权独立的国家”。
  民进党从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随着逐步取得地方县市、“院辖市”政权直到当局领导人权位
,越来越多地宣扬台湾现在已经是一个“主权独立的国家”,如果要改变现状就进行公投。这一观
点,1999年5月民进党通过的《台湾前途决议文》正式作出宣示;2002年8月陈水扁鼓吹“台湾前途
公投论”亲口说了出来。但是,台湾在什么时候、成了什么样的“国家”?台湾因何而成、因何要
成“主权独立的国家”?这都不值一驳。
  历史表明,台湾从来不是一个“主权独立的国家”,而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大量的考古发掘
、历代传世文献皆提供不容置疑的见证:台湾与祖国大陆,地脉相连、血缘相通、文化相同、习俗
相袭,无论从地质学、人类学、文化学、社会学角度讲,都本为一体,都是流与源的关系,密不可
分。台湾早期人类基本来自祖国大陆,祖国大陆陆续迁台的人不断带进并一直延续着中华文化的传
统。中国政府自12世纪即开始治理和管辖台湾。在经过郑成功从荷兰人手中收复台湾,建立明郑政
权22年后,康熙于1683年统一台湾,第二年在台湾建府。1885年光绪在台湾建省,此后台湾一直为
中国行政建制中的一省。1945年中国人民通过抗日战争的胜利收复台湾,台湾作为中国一个省区重
新置于中国统一的主权之下。
  现实表明,台湾海峡两岸虽然尚未统一,但台湾没有也不可能成为一个“主权独立的国家”,
其作为“中国一部分”的地位没有也不可能改变。台湾海峡两岸目前的分离状态,实际上是上世纪
40年代以来中国内战的遗留问题,其所以延续至今,是外国势力干涉和台湾分裂势力阻挠的结果。
尽管上个世纪90年代台湾当局单方面宣布终止其所谓“动员戡乱时期”,但由于种种原因,内战自
国、共两党交火转为海峡两岸对峙的状态并未结束,两岸实际“相反相成”地共处于中国这个本来
的统一体内。未结束的内战状态、不正常的分离状态,不可能成为一个中国之内海峡两岸的常态,
更不应该成为台湾可自行“立国”的依据。
  2002年台湾地区的领导人变更,具有“台独”党纲的民进党组成新的台湾当局,台湾问题更趋
复杂,但这也不能成为一个中国之内两岸关系变成两岸“一边一国”关系的依据。台湾作为中国范
围内的一个地区,无论其领导人如何变更,都是中国范围内一个局部地区政权的变化;无论其少数
人如何处心积虑搞所谓“台湾正名”,都不能从领土归属上改变“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台湾与
祖国大陆同属一个中国。按照国际法上国家主权的原则,国家主权和领土是不可分割的,任何国家
只能拥有一个主权,一个国家也只能由一个政府代表国家行使主权,国家内部某一局部地区的统治
权不等于主权。正因为这样,在国际社会中,包括联合国在内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台湾已加入的都
被驱逐,台湾未加入的不能加入,如联合国和世界卫生组织已分别连续10次、6次将台湾拒之门外;
允许非政府实体参加的有关专业性的国际组织,台湾可以但只能以中国台湾一类的名义参加,如“
奥运模式”、“亚行模式”,陈水扁上台后,台湾加入WTO其名义即为中国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而
不是任何什么“单独”的“国家”。台湾只是中国的一个局部地区,陈水扁所谓台湾与大陆“主权
对等”、甚至台湾为一个“主权独立的国家”,从何谈起?
  比较而言,陈水扁等人为“台湾前途公投”设立前提鼓吹的两大谬论,“台湾地位未定”之说
主要在上台之前,目的是通过制造所谓“台独公投”的舆论,拉拢对台湾现实政治不满者,以利于
自己扩大社会基础,夺取政权,走上执政之路;“台湾是一个主权独立的国家”之说则基本在上台
之后,目的是通过制造所谓“改变台湾现状公投”的舆论,同化对台湾现实政治不满者,以利转移
民众反对自己执政的锋芒,巩固政权,走上事实“台独建国”之路。具有讽刺意义的是,“台湾地
位未定”之说的始作俑者美国,早已通过与中国建交等,完全放弃了这一谬论;台湾分裂势力最希
望能对“台湾是一个主权独立的国家”之说给予支持的也是美国,而美国在陈水扁8月3日讲话后已
接连表示支持一个中国政策,反对“台湾独立”。可见,陈水扁等人为“台湾前途公投论”所定前
提之“误”,误到何等地步。
  正如钱其琛副总理所指出,台湾当局领导人煽动所谓“公民投票”方式决定“台湾前途、命运
、现状”,与李登辉的“两国论”一脉相承,“给两岸关系设置了新的障碍,给台湾社会带来了新
的动荡,也给国际社会制造了新的麻烦,受到海内外中华儿女和国际舆论的普遍谴责”。身陷四面
楚歌的陈水扁和台湾当局,有辩解、有收敛,更有改头换面、“鸭子划水”,可见本质未变、贼心
不死。台湾人民、大陆人民、海内外所有中国人,始终保持高度警惕。对于陈水扁本人,当务之急
,恐怕不是“要认真思考公民投票立法的重要性和急迫性”,而是要“认真思考”“台湾前途公投
论”本身的荒谬性,以及实施的危险性和结果的灾难性,悬崖勒马,改弦易辙。若利令智昏,罔顾
事实,罔顾法理,罔顾“全体中国人”的意志,冒天下之大不韪,成为祸国殃民者,并为“以损人
开始、以害人告终”的历史规律新加一条生动的注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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