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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台湾当局新通过的“两岸人民关系条例”

日期:2008-06-02 09:39 来源: 作者:杨茜 章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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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茜 章易

  2003年10月9日,台湾当局终于通过了修订后的“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 “条例”在某些方面对两岸交流虽有一些积极意义,但其阻碍两岸交流的实质并未改变。

                台湾当局不得不修订旧“条例”

  早在1987年,台湾当局开放赴祖国大陆探亲不久,即开始着手制定相关的“规定”,以“规范 两岸人民的往来,处理衍生的法律事务”。经过4年多的起草、研究和拟定,于1992年正式出台了“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作为台湾当局处理两岸民间交流交往事务最重要的法律依据 。11年来,两岸关系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特别是两岸交流的迅猛发展,致使该“条例”的许多内容 已经不能适应目前两岸形势的发展和需要,严重阻碍了两岸交流的进一步发展。因此,在各方面的 压力和一再呼吁下,台湾当局决定对“条例”进行实施以来最大幅度的修订。

  10年间,虽然台湾当局对“条例”进行过7次修订,但依然无法完全跟上两岸民间交流的步伐, 岛内民众和两岸舆论要求台湾当局采取积极步骤,适应两岸形势,全面修改“条例”的呼声日益高 涨。2000年,民进党上台后对祖国大陆政策进行了调整,从“台独”的理念和施政需要出发来修改 “条例”,2003年底,台湾有关当局终于完成“条例”的修订草案并送台湾有关部门审议,各政党 也多次进行协商,但都因坚持“台独”的“台湾团结联盟”等“台独”势力的阻挠,迟迟无法通过 。此次修改过程也是一波三折。

  这次修订的幅度和范围是10年来最大的,条款数量由原来的102条增加到132条,涉及修改的条 文达83条,占到总条文的80%以上。内容涉及到两岸关系的方方面面,包括“协商”、人员往来、经 贸、文教、大陆配偶等等问题。台湾当局有关负责人蔡英文在通过“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修正案后 表示,新“条例”是要“贴近现状开放措施”,是“未来两岸交流秩序法制化的新起点”。

                新“条例”有一定积极意义

  同1992年的“条例”相比,这次“条例”的修订本身就是两岸交流不断扩大和深化的产物。台 湾当局在一定程度上不得不顺应潮流和民意,简化了台湾民众来往祖国大陆的程序,取消了过去台 湾民众到祖国大陆必须向主管机关申请的规定,方便了台湾民众来祖国大陆探亲、旅游等活动。

  新“条例”加强了对大陆配偶管理查核机制,大陆配偶申请来台居留,必须经过面谈、出示财 力证明、捺指纹等。新“条例”采取生活从宽,大陆配偶结婚后可立即来台团聚,不再用每半年出 境一次;结婚2年或生子可申请来台依亲居留;依亲居留满4年,且每年住满183天,可申请长期居留 ,享有完整工作权;长期居留满2年后,可申请继续长期居留或申请定居,取得身份证,享有完整公 民权,新“条例”细则确定取得身份证时间为8年。“台湾团结联盟”企图延长大陆配偶获得身份证 期限或不给予大陆配偶身份的图谋,被其他政党联手挫败。

  修改条文中将身份与居停留制度作区隔,居留的权利不以身份的取得为前提,大幅增加祖国大 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居停留的可能性及弹性。对于台湾地区人民到祖国大陆地区任职,草案中明 定台湾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它机构,除了“条例”或其它法律另有禁止或须许可的规定外, 可以担任祖国大陆地区的职务或为成员;但是祖国大陆地区党务、军事、行政或其它具政治性机构 、团体的职务或为成员,则在绝对禁止范围。

  在两岸直航谈判方面,“条例”明定仍采“复委托”机制,未来两岸事务协商,有关当局可设 立或指定机构、或由海基会及通过逐案委托方式进行,有关当局将实行委托海基会,再由海基会复 委托民间团体进行的“双轨制”,细则对受委托民间团体的资格有一定的限定。“条例”指出,直 航许可及管理办法并行,台湾船舶、航空器及其它运输工具,经主管机关许可,可航行至祖国大陆 ,台湾交通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机关在18个月内订定管理办法,报当局核定,不过,该期限在必要 时经向有关部门报告备查后可以延长。这一条款被舆论认为对民进党当局企图拖延两岸“三通”具 有一定的制约作用。

  新“条例”还规定,祖国大陆教育机构可以在台湾办理招生事宜或从事介绍行为,祖国大陆公 司经有关部门许可,可以在台湾设立分公司与办事处;台湾居民将获准携带一定限额的人民币进出 台湾。新“条例”也增加了“复委托”条款,即台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有公信力、专业能力的法 人,协助处理两岸人民往来有关事务;台湾有关当局委托处理两岸事务的机构或民间团体,也可以 再委托其它法人协助处理两岸事务。

  在备受关注的两岸协商部分,有三项较大修改,包括:一、增加公益性质的法人团体为辅助协 商;二、增订监督机制,以期有效使用民间团体的协助,并确保公权力及公共利益不被侵蚀; 三、 增订两岸协议处理规定,以理清行政、立法部门的权责,并落实立法监督的作用。

  新“条例”在一定程度上有利加快两岸人民间的交流交往。它对各方继续努力争取更加有利于 两岸关系发展的结果有一定的正面意义。但这些细节上的改进并不能改变“条例”在整体上给人留 下的“开放没到位、限制不放松、缺乏前瞻性”的总体印象。

               新“条例”的本质并未改变

  这次新修订的“两岸人民关系条例”总的目的没有变,依然是要限制规范两岸的民间交流交往 ,处理由此产生的一些事务。在这些看似“新”的规定中,却依旧充斥着台湾当局的一些旧的思维 和心态。

  从修改后的内容看,它在个人、民间的部分有所放宽,但明显强化了所谓的“有关部门主导” 、保证“公权力”,而且把很多纯经济、纯民间的事务也跟所谓“公权力”联系在一起加以管理。 所以,整个“条例”仍是“开放没到位、管制不放松”。

  新“条例”名曰要“规范两岸交流秩序”,对规范的指导思想也从“原则禁止、例外许可”调 整为“原则开放、必要管制”;但其管制的本质并没有改变,而且管制的内容由面向点转化,由以 前“全面设限”变成了“按需设限”,这就使得管制方向更加有的放矢,管制的力度反而比以前更 强,更加有着力点。因此,它对两岸交流进行限制的根本出发点和管制的本质并没有改变。

  台湾当局从保证“公权力”出发,强化了对很多纯经济和民间事务的管理,“授权”、“许可 ”、“有限”、“不得”等词句在“条例”中随处可见。在“三通”条款中,由原来的运输工具“ 非经主管机关许可,不得航行至大陆地区”变成了“经主管机关许可,可航行至大陆地区”,用词 变了,实际意思并没有变。即使是新出现的“复委托”条款,也被台湾当局解释为“有关部门主导 、民间协助”,这其实是还想在不承认“九二共识”前提下,达到迂回实现“两会”复谈或“政府 间谈判”的目的。

  在这个新“条例”中,台湾当局还将“两岸人民关系”当作是所谓“国与国关系”来处理,比 如:明白写着“进入大陆地区要比照出国查证”,把人民币等同于“外币”等。整个“条例”中人 为限制、阻碍两岸交流交往的政策实质并没有改变。而且“条例”中很多规定往往是要符合“条例 ”以外的种种苛刻条件才能实现。所以总的看,它还没有顺应两岸关系发展的现状,也缺乏前瞻性。

                 民众对两岸直航燃起希望

  有关直航部分,台湾有关当局将在18个月内订定办法并公布。对航空及海运业者来说,两岸直 航一直是多年来的期望,虽然两岸关系的起伏让业者不敢预测直航何时会实现,不过“两岸条例” 修正后,又让业者们燃起了希望。航空业者及海运业者早已都在为两岸直航做准备。有关人士说, 两岸直航有很大的市场商机,业者期待了很久,却只是看得到吃不着的“大饼”,这次“两岸条例 ”修正,台湾有关部门也将在18个月内订出相关办法,业者当然又点燃起希望。

  不过,业者也担心,台湾当局仍坚持“台独”主张,两岸政治关系无法良性发展,让两岸无法 顺利完成对话,即使有直航办法,可能也仍然行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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