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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法理台独”的形成及流变轨迹
所谓“法理台独”,简言之,就是“台独”势力企图从“法律”上确定“台湾是主权独立国家 ”,并否定“台湾与大陆同属一个中国”的行为。其主要手法包括“修宪”、“修法”等。这一行 为从李登辉主政时就已开始,陈水扁上台后更将之推向一个新阶段。目前,“法理台独”已成为对 包括广大台湾同胞在内的所有中国人的一个严峻挑战。
李登辉先后通过六次“修宪”,并配之以“立法”、“修法”等手段,以加速谋图“中华民国 台湾化”的方式寻求“法理台独”。
其一,通过“修宪”落实“疆域”的“台湾化”。“两蒋”执政时期的“宪法”虽未明确宣示 “中华民国”的领土范围到底涵盖何处,但它有“固有疆域”之说,而最能体现“主权”范围的最 高权力机构--“国民大会”与其他“中央民意机构”都由各省市遴选产生,这便充分证明了“中华 民国”的疆域涵盖全中国。而李登辉所主导的第一次“修宪”则决定,“中央民意代表”仅由台、 澎、金、马产生,其代表性当然仅限于台、澎、金、马。这样,不仅落实了权力机构与“民代”的 “台湾化”,而且在事实上已将“中华民国”的疆域限制在台、澎、金、马地区。这样,通过选举 与被选举人及其区域的限制,落实了“中华民国”的疆域仅在台湾的法理依据。李登辉的所谓“中 华民国在台湾”,从某种角度而言,正是他对自己在疆域上分裂国土的文字表白。
其二,行政区划的“台湾化”。按“两蒋”时期“宪法”规定,行政区划由上而下是“中央” 、省(市)、县(市)、乡镇。但通过第四次“修宪”,将台湾省虚级化,使省级机构成为“行政院” 的派出机构,这样又使行政区划实现了“台湾化”。
另外,李登辉主政时所制定或修改的一些“法律”中,也初步体现了李登辉将两岸区隔为“两 个国家”的图谋。如1992年的《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虽表面上坚持“中华民国法 统”与“中华民国主权及于大陆”,但实际上以两岸对各自地区拥有“治权”为立法基点,在处理 两岸人民往来、商品进出口、投资及技术合作等等问题上,均将大陆视为“准外国”;在关于两岸 互设分支机构的规定上又特别强调“对等原则”,在对大陆的民事法律有限适用及对大陆民事仲裁 判决适度承认、对大陆公文书效力的适度承认等问题上,体现了所谓“不否认对方为政治实体”的 理念。在台湾所颁布的“领海法”中,也仅将其“领海”限定在台湾地区及其附属岛屿的周围。
可见,李登辉通过以“修宪”为主,“立法”、“修法”为辅,在谋求“中华民国台湾化”、 “法理台独”上已迈出了重要一步。只不过,基于国民党内的强大反“独”力量,李登辉不得不仍 披着“中华民国”的外衣。
陈水扁上台后寻求“法理台独”的最主要的手法是推动“公投立法”与“公投入宪”,同时辅 之以各种“去中国化”的配套措施。
“公投台独”是民进党的“神主牌”之一。因此,陈水扁虽被迫在其2000年 5月的“就职演说 ”中明确承诺包括“不举行统‘独’公投”在内的“四不一没有”,但后来却并没有遵守。2001年 2月,台湾行政主管部门借“核四”争议,首次要求“立法院”审议通过“公民投票法草案”。2002 年8月,陈水扁在抛出“一边一国”论的同时,首次公然宣称“台湾的前途只有2300万的台湾人民才 有权利决定,决定的方式则应诉诸公民投票”,明确将推动“公投立法”及落实“公投”作为施政 的重点。2003年5月,陈水扁借SARS疫情肆虐,第七次闯关WHO失败,借机炒作“公投”议题,公开 叫嚣要推动“台湾加入 WHO公民投票,未达到目标绝不停止”。行政主管部门也附和称,要在“明 年大选之日”一并举行“加入 WHO”与“核四应否停建”的两项“咨询性公民投票”。台湾当局称 “公民投票”为“基本人权、普世价值、天赋人权”,“是实现‘制定新宪法’比较有效的、正当 性更强的方式”。与此同时,“台独”势力还正式提出了“公投法草案”。
2003年 9月28日,陈水扁为拉抬大选选情,借民进党党庆之机抛出所谓“台独时间表”,将“ 公投”与“民主”挂钩。2004年 3月20日,陈水扁为炒热选情、骗取选票,利用“公投绑大选”, 在各方的反对声中,以“大选投票日同时举办台湾历史上第一次公投”为号召,强行举办了两项“ 防御性公投”。虽然这两项“公投”议题由于多数民众强烈质疑发动的合法性、正当性而被否决, 但是,台湾当局最终完成了第一次“公投”,并使之有可能成为所谓“台湾民主常态”。
“公投立法”与“公投实践”虽都已完成,但因缺乏“宪法”依据,因此,陈水扁在连任后的 首要任务之一便是落实“公投入宪”。2004年 8月,“立法院”通过“宪法增修条文修正案”,除 “公投入宪”外,另有“立委减半”、“单一选区两票制”、“废除任务型国大”议题也一并得到 通过。2005年 6月,“任务型国大”完成该“修宪”案的背书。这样,不但“台独”分子的“公投 入宪”主张得以实现,就连其早期的“废国大”目标也得以落实,从而使“台独”势力的“法理台 独”目标再向前迈出一大步。
此外,陈水扁在推动“公投入宪”的同时,还出台了一系列与之相配套的行政法规,具体落实 “法理台独”。如以“政府改造”为名,试图全面去除与“一个中国”相关的设置,建构以台湾为 主体的行政体制;逐步从各种标志性图案上将“领土”范围限定在台湾地区;陈水扁利用重要场合 公开宣称台湾“土地面积 36000平方公里”;在各种官方场合、文件上去除“中华民国”、“中国 ”,代之以“台湾”、“中华民国(台湾)”,明确以“一边一国”定位两岸关系;在教育体制上, 明确以培养“堂堂正正的台湾人”为首要目标。
陈水扁以第二阶段“宪改”为名,意在推动“公投新宪”。
台湾现行“宪法”虽前后经过 7次修改,但离“台独”分子所追求的“制定新宪法、建立新国 家”目标仍有相当距离。因此,在2005年 5月14日“任务型国代”选举结果揭晓,2004年“立法院 ”的“修宪”案得到“任务型国大”背书过关已成定局的情况下,陈水扁便透过时任民进党主席苏 贞昌传话,在第一阶段“宪改”预期得到成功后,第二阶段“宪改”将要展开,2008年要给台湾人 民“合时合身合用新宪法”。虽为消除美国的顾虑,台湾当局被迫表示第二阶段“宪改”绝不牵涉 “主权”、改“国号”及“领土”,不涉及“统独”。但陈水扁还是在“任务型国大”正式复决通 过第七次“修宪”案的当日,正式宣布启动第二阶段“宪政改造”工程,以求在未来两年全力推动 “公投新宪”,并采取了一系列实际动作:
一是成立“宪政改造办公室”。2005年6月7日,陈水扁要求加速成立“宪政改造委员会”,“ 凝聚共识”,催生新的“国家共同体意识”,推进“宪改”工程。9 日,民进党中常会成立“第二 阶段宪政改造研议委员会”。后因国民党、亲民党反对,并不支持第二阶段“宪改”,加上“台联 党”也不愿让陈水扁高举“宪改”议题夺走“深绿”民意,陈水扁不得不暂缓成立“宪政改造委员 会”,最后只设“宪政改造办公室”,以推进“二阶段宪改”。
二是明确以破除“大中国意识”为第二阶段“宪改”目标。陈水扁虽多次辩称,第二阶段“宪 改”的主要内容仅涉及“政权体制”及原住民专章等,而不会涉及“国号、统‘独’、领土、主权 ”等争议性、敏感性议题,但他又明确表示,“宪改”工程就是要破除“大中国意识”,确立“主 权属于台湾人民”的“新主权论述”,让台湾成为一个“主权独立、自由民主的正常国家”。2006 年春节,陈水扁更露骨表示“公投新宪”的目的是“贯彻台湾主体意识路线”。
三是以“社会运动”的方式推动“体制内宪改”。由于泛蓝“立委”在“立法院”掌握过半多 数,陈水扁要想直接从“体制内”推动“宪改”尚有难度,因此,其重点目标是放在“民间力量” 之上,并借此反推“体制内”的“宪改”。目前,陈水扁一方面鼓动民间团体及高校的泛绿人士成 立所谓“民间宪改联盟”,并已提出各种“民间版的台湾新宪法”,另一方面则让“宪政改造办公 室”下乡进行“万场宪改座谈会”,四处散布“宪改”理念,以图凝聚“全民的国家认同”,形成 有利于第二阶段“宪改”的社会氛围,并使“宪改”成为2008年选举的主要议题,从而企图再次逼 着泛蓝跟他走。
四是操作“废统”,为推进“法理台独”清除障碍。2005年底“三合一”选后,陈水扁为摆脱 执政困境、化解各种内外危机,不仅通过2006年元旦、新春谈话接连抛出“2007年公投新宪”、“ 废除国统会及国统纲领”等一系列“急独”诉求,并于2006年2月27日不顾岛内外各界的强力反对, 宣布“终止国统会运作与国统纲领适用”。陈水扁的“终统”行为不仅标志其已彻底推翻“四不一 没有”承诺,而且势将进一步混淆岛内民众的国家认同与“统独观”,从而为其最终打破“一中框 架”、向“法理台独”又迈出了危险一步。
总之,李登辉、陈水扁在10多年来的时间里,利用其手中的权力,不断冲撞突破,以求最终实 现“法理台独”。但正如岛内学者所言,今后只要国、亲两党坚守立场,不配合其“新宪公投”, 陈水扁也将难有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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