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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一段时间以来,陈水扁当局不顾台湾舆论的谴责和国际社会的反对,加紧推动举办“以台湾名义申请加入联合国的公投”,使两岸关系再次面临严峻挑战。推动“公投”是陈水扁当局以“公投”方式谋求改变祖国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的现状、走向“台湾法理独立”的重要步骤,也是一种变相的“统独公投”。自上台以来,陈水扁当局无视两岸同属一个中国的历史与事实,不断以种种欺骗的手段推动“台湾法理独立”,在这一点上陈水扁当局可谓花样百出,不遗余力。
以“宪改”为名不断破坏两岸“一中架构”,为实现“法理台独建国”的最终目标做准备。所谓“法理台独”,就是图谋通过所谓“宪政改造”来实现“台湾法理独立”,也就是妄图以“宪法”和法律的形式,改变祖国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的现状,把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种种活动。台湾现行的“中华民国宪法”规定,台湾领土包括台澎金马和大陆,这部“宪法”是以一个中国架构为基础的,也是两岸对话与谈判的基础。台湾岛内的分裂势力一直把这部“宪法”规定的一个中国的架构看作他们搞“台独”的最大障碍,千方百计地想突破它,“台独”势力长期以来一直以“修宪”、“宪改”等名义,妄图摧毁“一个中国”的宪政架构,这已成为当前威胁两岸关系正常发展的最危险的因素。目前岛内虽然形式上保留“中华民国”外壳以及“中华民国宪法”框架形式,但台湾当局打着“深化民主改革”旗号,不断掏空里面内容,并采取种种“去中国化”的手段,试图破除“大中国意识”,建构“新的国家共同体意识”,不断采取实际步骤,为实现“法理台独建国”的最终目标做准备。
通过推动并完成“公投立法”和“公投入宪”,实现“台独”势力长期梦寐以求的目标。鼓吹用所谓“公民投票”的形式分裂国家,是岛内“台独”分子长期追求的目标。早在20世纪70年代,岛内的党外反对势力,也就是民进党的前身,在台湾前途问题上就坚持提出了“住民自决”主张,后来具体化为“公民投票”决定台湾前途。民进党1986年成立后,五年之内很快蜕变为“台独党”,在1991年通过的“台独”党纲中宣示,“建立主权独立自主的台湾共和国及制定新宪法的主张,应交由台湾全体住民以公民投票方式选择决定”。2000年民进党上台后,把“公投立法”当作推进“台独”活动的一个重要步骤。2003年11月,在台湾当局的大力推动下,台湾立法机构通过了所谓的“公投法”,“公投法”的通过让“台独”分子如获至宝。2004年3月台湾地区领导人选举中,陈水扁不顾岛内外各方强烈反对,执意举办了以失败告终的两项“公投”,突破了岛内举办针对两岸议题“公投”的禁忌,开创了用“公投”手段向祖国大陆挑衅、制造两岸对立的恶劣先例。2004年8月,在民进党当局的主导下,台湾立法机构通过了“宪法增修条文修正案”,通过了“立委减半”、“单一选区两票制”、“废除任务型国大”和“公投入宪”等四大议题的“修宪案”。2005年5月,岛内所谓“任务型国代”复决通过了“8·23修宪案”,完成了“公投入宪”的程序,向“公投制宪”推进“法理台独”的方向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通过“废除任务型国大”等动作,破坏“一个中国”架构下的“中华民国宪政”,打造“台湾是主权独立国家”的法律体系。1990年至2000年,李登辉打着“民主、改革”的旗号竭力推动“宪政改革”,先后进行了六次“修宪”,其基本核心就是要改变台湾既有“一个中国”框架下的“宪政体制”,为实现“法理台独”做准备。这一时期的民进党与李登辉沆瀣一气,大力推动“修宪”,企图联手通过“宪政改造”,摧毁具有“一个中国”意涵的“中华民国五权宪法”,从法理上建构“台湾是主权独立国家”的“宪政体制”。2000年3月,陈水扁在大选中获胜,4月底,民进党和“台联党”就联手推动“国民大会”通过了包含“国民大会虚级化”在内的第六次“修宪案”,通过这次“修宪”,“国民大会”成为非常设机构。2005年6月,依据“政党比例代表制”选出的300名“任务型国大代表”进行第七次“修宪”,复决通过了“立法院”于2004年8月23日通过的“修宪案”,同时废除了“任务型国民大会”,将其对“修宪案”和“领土变更案”的复决权交由全体公民,对“总统、副总统弹劾权”转移到“司法院”。这样,象征“中华民国五权宪政体制”的“国民大会”正式被废除。
通过终止“国统会”与“国统纲领”,搁置和冻结统一议题。“国家统一委员会”成立于1990年10月,“国家统一纲领”制定于1991年,用当时李登辉自己的话来说,是为了确定在“一个中国”原则之上、追求未来“中国之统一”的政策目标与方向。“国统会”与“国统纲领”一出台就受到岛内“台独”分子的敌视,千方百计进行攻击。2000年,陈水扁上台之初,出于巩固自身权位的需要,被迫作出“四不一没有”的承诺,表示“没有废除国统会和国统纲领的问题”。但在实际执政过程中,“国统会”与“国统纲领”均被束之高阁。2006年1月29日,陈水扁公开宣称:“‘国统会’、‘国统纲领’要追求什么共同的统一,甚至在纲领中来接受一个中国的原则,这都是非常有问题的”,“所以现在已是认真思考废除‘国统会’及‘国统纲领’的适当时机”,公然违背自己当初的承诺。尽管后来在岛内外的巨大压力下陈水扁将“废统”改为“终统”,但实质并未改变。以陈水扁为首的台湾当局不顾来自祖国大陆、岛内其他党派及国际舆论的强烈反对,执意推动“终统”,其根本目标是要为下一步推进“法理台独”清除障碍。
通过广泛开展所谓“催生新宪”运动,为谋求“法理台独”制造舆论和民意基础。2003 年9 月28 日,陈水扁悍然提出以“公投制宪”为主要内容的“法理台独”时间表,即“2006年催生台湾新宪法,2008年实施新宪”,“让台湾成为正常、完整的国家”。 2005年6月,“任务型国代”复决通过“修宪案”后,陈水扁立即宣布“启动第二阶段宪政改造工程”,并公开声称“宪改”工程就是要破除“大中国意识”,确立“主权属于台湾人民”的“新主权论述”,让台湾成为一个“主权独立、自由民主的正常国家”。为了落实陈水扁“法理台独时间表”,民进党高层提出了“由下而上、民间主导、国际接轨、通盘检讨、简洁清晰”的所谓“宪改”五大原则,与此同时,民进党与“台独”势力相互勾结采取“体制内”与“体制外”相结合的方式,全方位推动“宪改”活动。2006年1月1日,陈水扁在元旦讲话中再次公开宣称要在当年推出“民间版的台湾新宪法”、2007年“举办新宪公投”,“2008年为台湾催生一部合时、合身、合用的新宪法”,并将此定为“台湾的国家总目标”和民进党执政“最重大的意义”。
通过降低“公投”门槛,改变“公投”、“制宪”程序等手段,为实现“法理台独”扫清障碍。在2005年6月9日完成的“一阶段宪政改革”中,台湾当局主导制订了“公投制宪”程序。一是完成“公投入宪”,在“宪法”层面确立了“公投”制度,为利用“公投”推进“法理台独”铺平了道路。对于“公民投票法”,规定取消依政党比例组成的“公民投票审议委员会”,“公投”的主管机关改为“中选会”,行政机关拥有了“公投”发动权。二是完成制订“台独新宪法”的具体程序,开放有关“领土变更”和其他“修宪”内容的“公投”,走出了“法理台独”危险的一步。三是出台民进党版的“台独新宪法”和“台独修宪”的新版本,为“法理台独”投石问路。
陈水扁当局以“公投”为手段,谋求“台湾法理独立”的道路是完全行不通的,联合国没有台湾的位置。联合国是主权国家才能加入的国际组织,学法律的陈水扁不会不懂,国际社会普遍坚持一个中国原则,陈水扁也不会不知。陈水扁“公投入联”提出后,马上遭到岛内外的反对。美国官员表态认为,陈水扁此举违反了他向国际社会所作的“四不一没有”承诺,美国敦促陈水扁停止此项“公投”。台湾《中央日报》网络版的评论认为,明显是陈水扁在玩弄文字游戏,试图让一般民众不觉察而掉入陷阱,此举只会令岛内及台海徒增冲突与对抗,将此演化为全台湾的悲哀。台湾《中华日报》的社论也表示,民进党推动的“入联公投”谋略基础就是“台独”,欲求“台湾入联”简直是痴人说梦,台湾族群必再遭撕裂。事实清楚表明,陈水扁当局以“公投”为手段,谋求“台湾法理独立”的道路行不通!在国际社会普遍共识和国际法架构下,联合国没有台湾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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