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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对台方针政策的历史沿革(二)

日期:2011-06-23 08:16 来源:《统一论坛》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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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时期 “和平统一、一国两制”基本方针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和国家的工作中心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国际形势也发生了深刻变化,中美关系实现正常化,为提出并确立和平解决台湾问题的方针创造了新的有利条件。在此背景下,以邓小平为核心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从国家和民族的根本利益出发,在毛泽东、周恩来关于争取和平解放台湾思想的基础上,确立了和平统一的大政方针,创造性地提出了“一国两制”的科学构想,以后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

  早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邓小平就阐述过解决台湾问题时要尊重台湾现实的思想。1978年10月8日,邓小平在会见日本著名文艺评论家江藤淳时说:“如果实现祖国统一,我们在台湾的政策将根据台湾的现实来处理。比如说,美国在台湾有大量的投资,日本在那里也有大量的投资,我们正视这个现实。”此后的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在提及台湾问题时,首次以“台湾回到祖国怀抱,实现统一大业”来代替“解放台湾”的提法。

  1979年元旦,全国人大常委会发表《告台湾同胞书》,郑重宣布了关于台湾回归祖国、实现国家统一的大政方针,要点有:(1)强调在解决统一问题时,“一定要考虑台湾的现实情况”,“尊重台湾的现状和台湾各界人士的意见,采取合情合理的方法,不使台湾人民蒙受损失”。(2)提出“我们寄希望于台湾1700万人民,也寄希望于台湾当局”,并肯定“台湾当局一贯坚持一个中国的立场,反对台湾独立,这就是我们共同的立场,合作的基础”。(3)提出“首先应当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台湾当局之间的商谈,结束这种军事对峙状态”。(4)提出“双方尽快实现通航通邮”,“发展贸易,互通有无,进行经济交流”(后来被概括为“三通”)。《告台湾同胞书》是新时期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对台方针政策的重要宣示,标志着对台方针政策的重大转变。邓小平曾说,《告台湾同胞书》的发表,“表明了我们的态度是真诚的,是合情合理的。”

  1981年9月30日,叶剑英对新华社记者发表谈话,进一步阐述了台湾回归祖国、实现和平统一的九条方针政策。其要点是:(1)建议举行中国共产党和中国国民党两党对等谈判,实行第三次国共合作。(2)提出“通邮、通商、通航、探亲、旅游以及开展学术、文化、体育交流”的主张。(3)提出国家统一后,“台湾可作为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并可保留军队”,“台湾现行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同外国的经济、文化关系不变,私人财产、房屋、土地、企业所有权、合法继承权和外国投资不受侵犯”。(4)提出“台湾当局和各界代表人士,可担任全国政治机构的领导职务,参与国家管理”。这是党和政府在新时期对台方针政策的进一步深化与发展。1982年1月11日,邓小平说:“九条方针是以叶副主席的名义提出来的,实际上就是一个国家两种制度。”这是邓小平首次提出“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概念。1982年12月,五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其中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这一条所载明的“建立特别行政区”,指的就是实行“一国两制”。这表明,“一国两制”已载入中国的根本大法,实行“一国两制”有了宪法的保证。

  1983年6月26曰,邓小平在会见美国西东大学教授杨力宇时,进一步阐述了实现台湾和祖国大陆和平统一的构想。其要点是:(1)台湾问题的核心是祖国统一。和平统一已成为国共两党的共同语言,从而构成了第三次国共合作的基础。(2)坚持一个中国,制度可以不同,但在国际上代表中国的,只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3)不赞成“完全自治”的提法,“完全自治”就是“两个中国”。自治应有一定的限度,条件是不能损害统一的国家利益。(4)统一后,台湾作为特别行政区,可以实行与祖国大陆不同的制度,可以有其他省市自治区所没有而为自己所独有的某些权力。拥有立法权和司法权,终审权不需到北京。台湾还可以有自己的军队,只是不能构成对祖国大陆的威胁。祖国大陆不派人去台,不仅军队不去,行政人员也不去。台湾的党政军等系统,都由台湾自己来管。中央政府还要给台湾留出名额。(5)和平统一不是祖国大陆把台湾吃掉,也不是台湾把祖国大陆吃掉,所谓“三民主义统一中国”是不现实的。(6)实现统一的适当方式是举行国共两党平等会谈,实行第三次国共合作,不提中央与地方谈判,双方达成协议以后,可以正式宣布。但不允许外国势力插手,否则那只能意味着中国还未独立,后患无穷。这六条使“一国两制”的构想更加完备、充实,更加具体化、系统化。

  “一国两制”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共产党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把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与解决台湾问题、香港问题、澳门问题的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是社会主义学说和理论的新发展。“一国两制”构想充分体现了维护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的原则性,充分尊重台湾的历史和现实,也考虑到国际范围内的实际情况。

  1989年6月,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公报郑重宣布:“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提出了和平统一祖国的方针和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构想,这是我们的基本政策。”经过《告台湾同胞书》、叶剑英的谈话意见、邓小平的阐述,以及中央领导人的其他一系列有关论述,特别是解决香港问题、澳门问题的实践,和平统一方针和“一国两制”构想的内容大大丰富了。在此基础上,我们党和政府确立了“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和政策,这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其基本内容是:

  (一)一个中国。这是“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核心,是发展两岸关系和实现和平统一的基础。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祖国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坚决反对制造“台湾独立”、“两个中国”、“一中一台”的言行。

  (二)两制并存。在祖国统一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部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同时在台湾、香港、澳门保持原有的社会制度和生活方式长期不变。

  (三)高度自治。两岸统一后,台湾作为特别行政区,享有不同于中国其他省、市、自治区的高度自治权。不仅台湾同胞现有各种权益将得到切实尊重和维护,而且他们希望获得的其他权益也将得到充分实现,真正实现当家作主的夙愿,充分行使选择社会制度和生活方式的权利,更加广泛、直接地参与管理国家大事。

  (四)尽最大努力争取和平统一,但不承诺放弃使用武力。不承诺放弃使用武力,不是针对台湾同胞的,而是针对外国势力干涉中国统一和台湾分裂势力搞“台湾独立”图谋的。

  (五)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的完全统一,寄希望于台湾人民。台湾同胞具有光荣的爱国主义传统,是发展两岸关系的重要力量。

  (六)积极促谈,争取通过谈判实现统一。以和平的方式实现国家统一,就需要通过谈判解决问题。邓小平提出举行国共两党对等谈判,实行第三次国共合作,和谈统一。江泽民根据台湾社会、政治发生的新变化,及时提出两岸谈判,欢迎台湾各党派、团体有代表性的人士参加谈判。

  (七)积极促进两岸“三通”和各项交流,增进两岸同胞的相互了解和感情,密切两岸经济、文化关系,为实现和平统一创造条件。

  (八)坚决反对任何“台湾独立”的言行。“台独”活动与国际反华力量的支持是分不开的,“台独”将使台湾沦为外国附庸。维护祖国统一事关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中国人民将义无反顾地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决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方式把台湾从中国分割出去。

  (九)坚决反对外国势力插手和干涉台湾问题。解决台湾问题是中国的内政,任何国家无权干涉。

  (十)集中力量搞好经济建设,是解决国际国内问题的基础,也是实现国家统一的基础。中国解决所有问题的关键靠自己的发展。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统一,归根到底还是要把自己的事情搞好。

  “一国两制”的构想是邓小平为解决台湾问题而提出来的,首先被成功地运用于解决香港、澳门问题。1997年7月1日、1999年12月20日,中国政府相继对香港、澳门恢复行使主权。香港、澳门回归以来的发展充分表明,“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针是正确的,是成功的。“一国两制”在香港、澳门的成功实践,必将继续为推动台湾问题最终解决,产生积极影响和示范作用。(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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