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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藏区”没有任何依据

日期:2011-03-20 20:43 来源:《统一论坛》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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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世达赖的私人代表在向中央提交的“备忘录”中提出:“现今被中华人民共和国赋予自治地位的所有藏族地区,需要纳入统一的自治管理范围内。现今的行政区域划分,将西藏人分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自治区和许多省份当中,从而造成藏人被分散割裂,各个地区发展不平衡,同时也严重削弱了保护和弘扬民族特性,文化与佛教传统的力量。”其目的就是想实现达赖“大藏区”的梦想,用心险恶。

  众所周知,西藏近千年的历史发展脉络中根本不存在所谓的“大藏区”。自九世纪吐蕃王朝解体以后,历史上从来就没有形成过统一的、政治上成为实体的一个“大藏区”。

  13世纪初,我国蒙古族势力在北方大漠南北的广大地区兴起。蒙古部落首领成吉思汗兼并群雄,统一诸部。1246年,萨迦派领袖萨迦班智达代表西藏各政教首领应召到达凉州,会见了蒙古王子阔端,议定了西藏作为蒙古汗王属地的各项条件,并确定由萨迦派首领负责掌管西藏地方政教事务,西藏地方正式纳入中央王朝的行政管辖之下,西藏地方结束了长期分散割据的历史。

  17世纪中叶以来,清中央政府先后对全国藏区的行政区划进行了几次调整。西藏地方由西藏地方政府——噶厦政府管理,并由达赖喇嘛和驻藏大臣共同主持地方事务。而其他藏区分别划归内地临近省份管理。如雍正年间,清朝设西宁府,委任西宁办事大臣,管理青海境内和甘肃境内的藏区;康定、理塘、巴塘等地划归四川管辖;将中甸、阿墩子、维西等地划归云南管辖。

  历史清楚表明,元明两朝时期,中央政府在我国藏区设置多个行政、军事机构,管理各地区的军政、宗教事务。清朝以来,西藏作为一级行政区划直属中央政府,甘、青、川、滇藏区分属内地各省,成为定制,也为当地藏族人民所认同。民国时期,尽管国难加剧,中国内部军阀混战,但也基本上延续了历史建制,始终没有出现一个“大藏区”的行政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我国政府在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的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先后在甘、青、川、滇藏族地区和西藏建立了十个自治州、两个自治县和一个自治区。这个行政区划符合各藏区实际,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确保了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行使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保障了各民族的平等地位,增进了民族团结,发展了社会经济,得到了藏族和其他各民族人民的衷心拥护。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一起,构成我国社会主义的基本政治制度。我国各民族自治机构设立时所确定的行政区域,是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律规定以及历史和现实情况而确定的。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4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一经建立,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或者合并;民族自治地方的区域界线一经确定,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动;确实需要撤销、合并或者变动的,由上级国家机关的有关部门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充分协商拟定,按照法定程序报请批准。”任何妄图改变我国各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现实、妄图改变我国基本政治制度、否定人民当家作主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行为都是违反宪法和法律的。

  综上所述,无论从历史的角度,还是从现实的角度,“大藏区”就从来没有存在过,没有任何的现实依据。所谓“大藏区”,是达赖集团分裂祖国主张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实质就是图谋“西藏独立”的政治伎俩。它违背了中国的客观现实,违背了中国各族人民包括藏族人民在内的根本利益。西藏在祖国大家庭的怀抱里,大踏步奔向更加美好明天的脚步,谁也不可阻挡。假借“大藏区”或“高度自治”之名,图谋“西藏独立”,必将遭到西藏各族人民坚决的唾弃和反对,永远不会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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