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各族人民人权的最大解放
日期:2011-03-20 20:50
来源:《统一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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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年在人类历史的长河中只是一瞬间,但对于西藏来说,平息达赖集团全面武装叛乱、实行民主改革的50年却是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权状况发生翻天覆地变化的50年。
西藏民主改革之前,是一个比欧洲中世纪还要黑暗的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社会。占西藏总人口95%的农奴和奴隶被完全剥夺了人身自由和政治权利。农奴主把农奴和奴隶当作私有财产,可以买卖、转让、赠送、抵债和交换。在旧西藏通行了几百年,直到民主改革时被废止的《十三法典》和《十六法典》,明文将人分成三等九级,规定人们在法律地位上的不平等。法典规定,上等上级的人如王子等,其命价为与其尸体等重的黄金;而下等下级的人如妇女、屠夫、猎户、匠人等,其命价为一根草绳。农奴主以野蛮、残酷的刑罚维护封建农奴制度,动辄对农奴和奴隶实施剜目、割耳、断手、剁脚、投水等骇人听闻的酷刑。
废除封建农奴制度,是西藏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广大西藏人民的迫切愿望。西藏人民为摆脱封建农奴制度的残酷统治,争取自己的做人权利,采用请愿、逃亡、抗租抗差和武装反抗等形式,进行了不断的斗争。1951年西藏实现和平解放时,考虑到西藏历史和现实的特殊情况,中央人民政府与西藏地方政府签订的《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肯定了改革西藏社会制度的必要性,同时对改革采取了十分慎重的态度。规定:“有关西藏的各项改革事宜,中央不加强迫。西藏地方政府应自动进行改革,人民提出改革要求时,得采取与西藏领导人员协商的方法解决之”。但是,西藏上层统治集团中的一些人根本反对改革,鼓吹“长期不改,永远不改”,试图永远保持农奴制度,以维护既得利益。面对西藏人民日益高涨的民主改革的要求,他们不是顺应民意,而是与国外反华势力相勾结,组织一系列武装叛乱和分裂活动,杀害中央驻西藏干部,残害拥护改革的西藏群众,并于1959年3月10日公开撕毁“十七条协议”,宣布“西藏独立”,发动全面的武装叛乱。在这种情况下,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西藏人民的根本利益,中央人民政府与西藏人民一道坚决平息了叛乱。
1959年3月28日,周恩来总理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宣布解散原西藏地方政府,由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行使原西藏地方政府职权。从此,西藏百万农奴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同全国各族人民一样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获得了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充分的政治权利、生存权利和发展权利,与旧西藏贫穷、落后、专制,广大群众生存权、政治权得不到任何保障的悲惨状况形成鲜明对比。
平息达赖集团全面武装叛乱、实行民主改革,不仅是西藏百万农奴人权的大解放,是中国人权史上的伟大创举,而且是世界人权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要篇章。
农奴和奴隶获得解放。1959年中央政府下令平息西藏叛乱后,立即解散了压迫西藏人民数百年的西藏地方政府及其所属的军队、法庭和监狱,废止了旧西藏法典及其野蛮刑罚。紧接着,开展了群众性的反对叛乱、反对乌拉差役制度、反对奴役和进行减租减息的运动,宣布解放农奴和奴隶,废除人身依附关系,废除农奴主放给劳动人民的高利贷债务。百万农奴和奴隶的生命安全和人身自由从此获得新中国宪法和法律的保障,不再遭受农奴主的强迫劳动和非人待遇。他们的劳动果实从此归自己所有,不再遭受沉重的差税和高利贷剥削。
封建农奴主的土地所有制和政教合一的政治制度被废除。1959年9月21日,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通过《关于废除封建农奴主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的决议》,决定对参加叛乱的农奴主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一律没收,分配给农奴和奴隶;对未参加叛乱的农奴主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由国家出钱赎买后,分配给农奴和奴隶。
众所周知,旧西藏实行的是政教合一的政治制度,达赖喇嘛作为藏传佛教格鲁派的首领之一,兼任地方政府的首脑,集政教大权于一身。原西藏地方政府实行僧俗官员双轨制,僧官大于俗官。寺院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享有一系列特权。民主改革彻底废除了政教合一的政治制度,实行政教完全分离。一方面,在民主改革中,明令规定切实保护宗教信仰自由和爱国守法的喇嘛寺庙,保护人民有当喇嘛、尼姑的自由和喇嘛、尼姑还俗的自由,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不受干涉。另一方面,通过改革,废除寺庙在经济、政治上的一切封建特权,废除寺庙的封建占有、封建剥削、人身奴役以及寺庙内部的封建管理和等级制度。实行政教分离既有效地保障了西藏人民宗教信仰的自由,也为西藏实行人民民主的政治制度奠定了基础。
公民权利和人民的政治权利得到充分保障。西藏人民与全国人民一样,享有宪法所规定的全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在西藏,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他们直接选举县、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并由这些代表选举出席全国和自治区、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行使参与管理国家和地方事务的权利。民主改革前,西藏妇女被压在社会的最底层,毫无政治地位。民主改革后,西藏妇女依照国家宪法和法律,享有了与男子平等的地位和权利。
逐步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西藏作为藏民族聚居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西藏人民享有民族区域自治的权利。1961年,西藏各地开始实行普选。昔日的农奴和奴隶破天荒第一次获得当家作主的权利。他们踊跃参加选举,以极大的政治热情和高度负责的精神行使民主权利,选举产生了自治区各级权力机关和政府。一大批翻身农奴和奴隶担任了自治区各级领导干部。1965年9月,西藏自治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成功召开,西藏自治区正式宣告成立。出席大会的301名代表中,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代表占80%以上,西藏上层爱国人士和宗教界人士占11%多,藏族代表中绝大多数是翻身农奴和奴隶。西藏自治区的建立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西藏的实行,从制度上保障了西藏人民平等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政治权利,保障了藏族人民管理本地区和本民族事务的自治权利。按照法律规定,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中应有藏族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自治区主席以及各级政府的主要官员都由藏族公民担任,自治区各级政府的其他人员也要尽量配备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据统计,自1965年以来,自治区历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和人民政府主席都由藏族公民担任,各级人大常委会和政府的主要领导都是藏族干部。西藏自治区不仅享有省级国家机关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而且有权根据本地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决定本地的事务,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指示,如有不适合西藏地方实际情况的,西藏自治机关可以报请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据统计,从1965年自治区成立到现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已制定、颁布了许多地方性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决议和决定,内容涉及政权建设、经济发展、文化教育、语言文字、司法、文物保护、野生动物和自然资源保护等许多方面。其中包括《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若干规定》、《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等。这些地方性法规、单行条例和变通规定的制定和实施,充分体现了西藏人民依法享有管理本地区和本民族事务的自治权利,有效地保障了西藏人民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各方面的特殊权益。同时,西藏人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受到尊重和保护。
经济社会发展权利与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不断改善。民主改革50年来,西藏人民在中央政府和全国人民的支持下,大力发展经济、社会、文化事业,使西藏的整个社会面貌发生了根本变化。西藏人民享受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水平得到了极大提高。
民主改革,消灭了在西藏延续近千年的封建农奴制度,使西藏百万农奴和奴隶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各方面获得了历史性的解放。这是西藏社会进步和人权发展史上划时代的重大变革,是对中国和世界人权事业的一个重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