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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关系协会成立后,根据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的授权,坚持以一个中国原则作为“两会”交往和事务性商谈的基础,从1992年3月至1993年4月,与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主要就“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开办海峡两岸挂号函件遗失查询及补偿业务”两项议题进行商谈。中国公证员协会和中国通信学会邮政专业委员会分别参加了这两项商谈。
商谈初始,如何表述坚持一个中国原则,成为“两会”商谈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海协主张,一个中国原则是“两会”交往、事务性商谈的基础,两岸交往中产生的具体问题是一个国家内部的特殊事务,应本着一个中国原则,通过协商加以妥善解决。但海基会一方面按照台湾大陆事务主管部门的要求,表示“没有受权谈一个中国问题”,另一方面又在商谈中提出一些明显违反一个中国原则的主张。例如,在解决两岸公证书使用问题中,海基会提出比照国家间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做法来处理祖国大陆公证书在台湾的使用;在开办两岸挂号函件业务问题中,援引国家间通邮的做法。台湾当局回避讨论表述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问题,又企图用商谈达到政治目的,制造“两个对等政治实体”的做法,使两项本来单纯的事务性议题复杂化。
事实表明,要进行两岸商谈,首先要确立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共识,没有这样一个共识作为基础,两岸事务性商谈无法进行。因此,在“两会”1992年3月第一次工作性商谈结束后,针对台湾当局的曲解,并考虑到部分台湾民众的疑虑,海协常务副会长唐树备就两岸事务性商谈中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态度问题,作了进一步阐述。唐树备指出,首先,商谈要反映现实,一个中国是客观事实。只有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并考虑到两岸存在不同制度的现实,才能实事求是、合情合理地处理海峡两岸交往中的各种具体问题,真正维护两岸同胞的正当权益。第二,本来双方对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没有分歧,这见之于两岸双方领导人的谈话,见之于台湾当局公布的有关文件。明明双方都认为是“一个中国”,偏偏台湾当局某些主管大陆事务的官员,不同意双方“提一个中国”,不同意双方本着一个中国原则处理两岸交往中的问题。第三,我们提出在事务性商谈中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只是要双方表明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态度,并不是要与海基会讨论一个中国的涵义。至于表明坚持一个中国原则态度的方式,双方可以协商。此后,海协将在两岸事务性商谈中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态度概括为:海峡两岸交往中的具体问题是中国的内部事务,应本着一个中国原则协商解决;在事务性商谈中,只要表明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态度,可以不涉及一个中国的政治涵义,表述的方式可以充分讨论,并愿意听取海基会和台湾各界人士的意见。
海协上述合理的主张在台湾同胞中引起反响,也使台湾当局无法回避这个问题。台湾当局内部出现了是否在事务性商谈中应表明一个中国原则态度的争论。从4月起,经过长达3个多月的讨论,1992年8月1日,台湾“国统会”做出关于一个中国涵义的结论。该结论称:“海峡两岸均坚持一个中国之原则,但双方所赋予的涵义有所不同”;“1949年以后,中国处于暂时分裂的状态,由两个政治实体分治海峡两岸”;“台湾固为中国之一部分,但大陆亦为中国之一部分”。这份结论表明,台湾当局一方面鼓吹“两岸分裂分治”,谋求与祖国大陆“对等政治实体”的地位,另一方面不得不表示“坚持一个中国之原则”的立场和承认台湾是中国领土一部分的事实。
鉴于台湾当局已做出“海峡两岸均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表态,8月27日,海协负责人发表谈话指出,确认“海峡两岸均坚持一个中国之原则”,对海峡两岸事务性商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表明,在事务性商谈中应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已成为海峡两岸的共识”。同年9月,“两会”秘书长在厦门会面,就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表述问题非正式交换意见。海协代表向海基会代表表示,“台湾方面关于一个中国原则的结论,说明双方事务性商谈中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已有共识。但我们不同意台湾有关方面对一个中国内涵的解释,也不可能与海基会讨论关于一个中国的内涵”,建议海基会认真考虑直接引用“海峡两岸均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表述。
1992年10月27日至29日,海协与海基会在香港进行工作性商谈。商谈中,海协代表提出5种有关表述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方案,海基会代表也先后拿出8种表述方案(5种书面表述方案、3种口头表述方案)与海协代表进行讨论。其中第八种(口头)表述方案是:“在海峡两岸谋求国家统一的过程中,双方虽均坚持一个中国之原则,但对一个中国的涵义,认知各有不同。”海基会代表称此案为台湾方面的底案,并建议“以口头声明方式各自表述”。香港商谈结束后,11月1日,海基会代表发表书面声明表示,有关事务性商谈中一个中国原则的表述,“建议在彼此可以接受的范围内,各自以口头方式说明立场”。海协研究了海基会的第八个表述方案,认为这个方案表明了台湾方面谋求统一、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态度;虽然海基会提出“对一个中国的涵义,认知各有不同”,但没有具体论述台湾方面的看法,而海协历来主张在事务性商谈中只要表明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态度,不讨论一个中国的政治涵义;鉴于海基会表示了坚持一个中国原则、谋求国家统一的态度,因此,海协可以考虑与海基会各自以口头方式表达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态度,提出希望海基会能够确认这是台湾方面的正式意见。11月3日,海基会发布新闻稿并致函海协,表示已征得台湾有关方面的同意,“以口头声明方式各自表达”。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同日,海协副秘书长就此事与海基会秘书长陈荣杰通电话时表示,这次“两会”工作性商谈,“在海峡两岸事务性商谈中表述一个中国原则的问题上取得了进展”,“贵会建议采用贵我两会各自以口头声明的方式表述一个中国原则。我们经研究后,尊重并接受贵会的建议。口头表述的具体内容,另行协商”。11月16日,海协致函海基会,指出海基会在香港商谈中就表述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态度“提出了具体表述内容,其中明确了海峡两岸均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重申了同意以各自口头表述的方式表明“海峡两岸均坚持一个中国之原则”的态度,并提出海协口头表述的要点:“海峡两岸都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努力谋求国家统一。但在海峡两岸事务性商谈中,不涉及一个中国的含义。”并以附件的方式,将海基会在香港提出的第八个表述方案附在这封函中,作为双方彼此接受的共识内容。12月3日,海基会回函对此未表示任何异议。海基会也从未否定海协11月16日在函中附去的海基会在香港商谈中提出的第八种表述方案。
此后,“两会”都认为经过协商达成了共识。构成1992年“两会”共识的就是上述两段经过协商、相互认可的具体内容。共识中,“两会”都表明了“努力谋求国家统一”、“海峡两岸均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基本态度。对于一个中国的政治含义,海基会表示“认知各有不同”,海协表示“在事务性商谈中不涉及”,做了求同存异的处理。
“九二共识”虽然是各自以口头方式表述的共识,但其过程和内容均有明确的文件和文字记录,是任何人、任何政治势力都否定不了的。当时台湾媒体的报道与海基会的文件中对达成“九二共识”的情况都有明确的记载。1993年8月12日,海基会出版的《汪辜会谈纪要》也明载“双方同意一个中国原则由两会各自采用口头方式表述后,本会始积极考虑此项会谈。”
达成“九二共识”的过程说明,各自以口头方式是表述共识的方法,双方表述的内容是相互认可、约定的上述两段文字,而不是不加约束的、单方面的随意性的各说各话;“九二共识”的核心是“海峡两岸均坚持一个中国原则”。
“九二共识”是在双方表明坚持一个中国原则态度的基础上,照顾各方利益,搁置对一个中国政治含义的争议,以灵活的方式求同存异而达成的,体现了两岸中国人的政治智慧,对于建构商谈基础、建立互信具有多层次的丰富含义。首先,共识的核心和灵魂是双方共同表明了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态度。没有承认一个中国原则的基础,共识是不会达成的。第二,有了“海峡两岸均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态度,就可以平等协商的精神和求同存异的务实态度搁置某些政治争议,包括对一个中国政治含义的不同看法。否则,共识也是难以达成的。第三,表述共识的方式可以是灵活的,可以采取各自口头表述的方式。在“九二共识”中,正是在双方表明坚持一个中国原则态度的基础上,暂不讨论一个中国的政治含义,从而面向未来两岸关系的发展,进行务实的对话与谈判。可以说,“九二共识”就是在一个中国原则基础上暂时搁置某些政治争议的典范。祖国大陆十分珍视这样的历史经验和来之不易的成果,两岸同胞应共同维护“两会”商谈的政治基础。
海协成立之初,即于1992年1月8日致函海基会,邀请海基会董事长、副董事长或秘书长率员访问祖国大陆,就双方联系与合作事宜交换意见。海基会在复函中表示,愿意“于双方便利之时机专程拜访”。8月4日,海协会长汪道涵再次致函海基会董事长辜振甫,邀请他于当年择日择地,“就当前经济发展及双方会务诸问题,交流意见、洽商方案”,进行“两会”负责人会谈。8月22日,辜振甫复函表示接受邀请,并提议在新加坡进行会谈。海协在9月30日的复函中对辜振甫接受邀请表示欢迎,并建议双方有关人士在北京或祖国大陆其他地点进行预备性磋商。
11月,“两会”达成各自以口头方式表述“海峡两岸均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九二共识”,确立了“两会”商谈的政治基础,为实现汪辜会谈创造了必要条件。
为保证“两会”领导人会谈成功,海协又多次致函海基会,邀请海基会负责人到北京就汪辜会谈进行预备性磋商。1993年3月25日至27日,“两会”举行第三次工作性商谈,为汪辜会谈预备性磋商进行准备,并就“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两岸挂号函件查询、补偿事宜”两项协议草案达成一致意见。4月8日至11日,“两会”负责人在北京进行汪辜会谈预备性磋商,就会谈的时间、地点、人员、议题及有关问题达成8项共识,其中确定汪辜会谈的性质是“民间性的、经济性的、事务性的、功能性的会谈”,定于4月27日至28日举行。对于会谈地点,海协考虑到辜振甫受台湾当局有关规定限制不能来祖国大陆的情况,尊重辜振甫的提议,同意在新加坡举行。预备性磋商期间,“两会”负责人还草签了《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两岸挂号函件查询、补偿事宜协议》。汪辜会谈自此拉开序幕。
1993年4月27日上午10时,举世瞩目的汪辜会谈在新加坡海皇大厦正式举行。会谈中,海协积极主张进行两岸经济合作,提出现阶段应把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放在两岸关系的首要位置,政治上的歧异不应当妨碍经济合作;两岸直接“三通”应当摆上议事日程;提出劳务、浦东与三峡建设、能源与资源开发、科技等方面的合作和共同筹备召开民间性经济交流会议等具体建议。会谈气氛良好,进展基本顺利,取得了积极成果。在两岸经济交流问题上,达成“双方均认为应加强两岸经济交流,互补互利”的重要共识,并确定择时择地继续商谈台商在祖国大陆投资权益保护与相关问题、两岸工商界人士互访等问题,磋商加强能源、资源的开发与交流的问题。在两岸科技交流问题上,商定促进科技人员互访,交换科技研究出版物、探讨科技名词统一与产品规格标准化,共同促进电脑及其他产业科技交流。在文教交流方面,进一步商定青少年、新闻界交流的具体项目。“两会”还商定建立联系与会谈制度,包括双方相互给予经商定的“两会”会务人员适当人出境往来与查验通关便利等。
4月29日上午,汪道涵与辜振甫签署《汪辜会谈共同协议》、《两会联系与会谈制度协议》、《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两岸挂号函件查询、补偿事宜协议》等四项协议。
汪辜会谈引起台湾社会和国际舆论的广泛关注,采访会谈的记者达300多人,其中台湾记者有100多人,美、日、德、法、英等主要通讯社都做了大量的报道。
汪辜会谈是1949年以来,两岸高层人士以民间名义公开进行的最高层次的会谈,它的影响力远远超过会谈成果本身。江泽民指出,“汪辜会谈是成功的,是有成果的,它标志着海峡两岸关系迈出了历史性的重要一步”;“汪辜会谈所以取得成功,主要是因为反映了两岸同胞及港澳同胞、海外广大华人要求两岸接触商谈、共同合作、发展经济、振兴中华的愿望”。台湾方面认为这次会谈“跨出了两岸接触的第一步”,是“两岸民间交流迈向制度化的里程碑”,“是近半个世纪以来两岸关系从对峙走向和平统一的一个重大发展关键”。
汪辜会谈对于两岸接触与谈判,乃至两岸关系的发展,具有深远的历史性意义。
首先,汪辜会谈建立了一个中国原则基础上两岸制度化协商的机制,冲击了台湾当局“不接触、不妥协、不谈判”的“三不政策”,使谈判成为台湾同胞能够普遍接受的事实与观念。坚持一个中国原则,两岸间就可以进行平等谈判;通过两岸谈判,两岸关系就能稳定和发展。
其次,汪辜会谈为海峡两岸在一个中国原则基础上平等协商树立了典范。汪辜会谈体现了海协与海基会相互尊重、实事求是、平等协商、求同存异的精神,从实践上说明了在一个中国原则基础上的协商,是一种务实、平等的协商,并不会像台湾当局所说的“矮化”台湾;说明了只要在一个中国原则的基础上谈起来,可以暂时搁置某些政治争议,可以在此基础上求同存异地解决两岸关系中的一些问题,可以增强互信、累积共识;也说明了海峡两岸的中国人完全可以在一个中国原则的基础上,找到双方平等谈判的适当方式。
第三,汪辜会谈及其成果,有力地推动了两岸经贸往来和民间交流的发展,凝聚了两岸同胞同是中国人的民族认同。汪辜会谈是在蓬勃发展的两岸经贸往来和民间交流下催生的,集中体现了两岸同胞要接触、要交流、要合作的强烈的民族情感与民族意愿。祖国大陆方面在汪辜会谈中倡导的加强两岸经济合作、发展民族共同利益的精神和内容,不仅为20年来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的发展提供了丰富的养分,而且对于今天两岸关系的改善和发展仍具有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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