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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拨乱反正进入改革开放时期的西藏(续)

日期:2016-02-23 09:02 来源:《统一论坛》杂志 作者:本刊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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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访中国藏学研究中心当代研究所研究员王小彬

  记者:中央第一次西藏工作座谈会后,中央工作组进藏考察的背景、目的是什么?具体提出了哪些工作政策?这次考察对西藏工作的影响如何?

  王小彬:第一次西藏工作座谈会召开后,胡耀邦率领中央工作组于1980年5月22日进藏考察。中央工作组进藏,主要是“考察一下究竟31号文件符不符合西藏实际?有没有不够完满,甚至不妥当的地方,还需要补充,还需要修改”。因此,这次中央工作组进藏考察提出的一系列政策,可以看作是第一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的补充。

  工作组进藏之后,分别同日喀则、阿里、昌都、那曲、山南及拉萨的基层干部进行座谈;5月29日,胡耀邦在西藏自治区干部大会上做重要报告。报告的核心内容就是要解决西藏工作中的“六件大事”(又被称为“六大政策”):

  (一)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行使民族区域自治权利。要在统一领导下,实行充分的、独立的自主权。凡不符合西藏情况的可以不执行或者变通执行,不利于民族团结、不利于发展生产的,可以不执行。

  (二)坚决实行休养生息政策,大大减轻群众负担。要确定在几年之内免除西藏人民征购任务,取消一切形式摊派任务。

  (三)要在所有经济战线上,实行特殊的、适合西藏的灵活政策,目的是为了较快地促进西藏经济发展。政策要放宽,放宽,再放宽。

  (四)要把国家支援的大量经费,用到促进和发展农牧业生产,用到藏族人民日常生活的迫切需要上来。

  (五)在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前提下,大力恢复和发展西藏的文化、教育、科学事业。要考虑西藏特点办大学、中学和小学教育。寺庙里的一些文物经典要认真保护、整理和研究。在西藏工作的汉族干部必须学习藏语、藏文。要尊重藏族人民风俗习惯,尊重藏族人民历史文化。

  (六)正确执行党的民族干部政策,要极大地加强藏、汉族干部的亲密团结。两三年内使国家脱产干部中藏族干部占三分之二以上。在西藏工作的汉族干部完成了历史任务,走是光荣的。

  胡耀邦将上述几项政策,概括为六个字:免征,放开,走人。这些政策,一方面进一步促进了西藏自治区拨乱反正、推动了西藏思想解放和工作重心转移;另一方面,由于缺乏细致深入的调查研究,虽然“为了尽快改变西藏工作的面貌,(这些政策的)出发点是好的,但由于对西藏的特殊情况和复杂性了解不够,一些提法欠慎重”。特别是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下如何行使地方自治权问题、中央财政补贴使用问题、内地进藏干部评价问题上的一些观点和认识,对西藏工作产生了较大影响。

  中央工作组在西藏自治区党政干部大会上宣布,进藏干部已完成历史任务,提出只留下15%,其余全部分批内调。这一涉及数万名进藏干部去留的政策宣布后,引发了一些震动和思想混乱。在其后几年中,西藏自治区根据中央政策安排,共内调了三批干部、工人,实际调出党政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2万多人、工人2.5万人,连同这些人的家属子女共计约8万人离开了西藏。

  由于在干部内调中实行了“压数字、定比例”等办法,许多热爱西藏、熟悉西藏,有水平,甚至懂藏汉两种语言的领导骨干和业务技术骨干被调走。阿里地区内调干部783名,只留下135名,许多领导骨干和业务技术骨干都被调走,各县的秘书、会计、医生、兽医及其他技术人员几乎全部被调光,许多工作出现混乱。医院医疗机械无人会用,手术不能做、危急病人更不能抢救;畜病防治工作几乎不能开展;财会制度混乱,甚至有的县连工资都发不出;各县情况不能汇总上报,有的县领导班子对中央文件理解不了。自治区党委发现这些情况后,采取了一系列补救措施:一是向中央汇报,压缩内调干部比例,在宣传上强调“两个离不开”(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二是采取公开招聘大学生进藏、组织部门派遣干部进藏等措施,吸收了三四千大学生进藏工作,补充了很多新生力量。这一时期的干部内调对西藏建设和发展影响较大。大批干部、职工仓促内调,内地干部职工突然离去,当地干部难以替补,贻误了西藏的建设事业,本来较为融洽的民族关系,也发生了逆转,助长了不安因素发展。

  记者:西藏改革开放新局面是如何形成的?

  王小彬:第一次西藏工作座谈会召开后,自治区党委于1980年5月召开了二届五次全委扩大会议,传达座谈会和中央31号文件精神,并就“文革”结束后西藏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对贯彻中央指示精神、做好各项工作进行了部署。西藏的改革开放是从经济、政治、宗教工作三领域起步的。

  一、经济上:休养生息,治穷致富

  为实现治穷致富,尽快使各族群众生活水平有较大提高这一任务目标,西藏自治区党委政府认真分析了制约农牧业发展的种种政策和体制障碍后,推出了一系列改革举措。

  (一)落实“休养生息”政策,推进农牧业生产体制改革

  1980年6月13日,西藏自治区制定了《关于农牧区若干经济政策的规定(试行草案)》;8月3日,又出台了《关于手工业的几项政策规定(试行草案)》。这些密集推出的改革政策可以概括为:放、免、减、保。

  放,即放宽政策,尊重队、组、户的自主权。从1980年起,不再下达指令性生产计划和种植计划,由各生产主体根据当地自然条件、群众生活和社会需要,自己安排种植计划。群众的自留地、自留畜和家庭副业实行自主经营,自己支配,他人不得干涉。

  减,即减轻群众负担。从1980年6月起废除一切形式的摊派任务,国家建设项目需要用工,采取签订合同等办法,由社队承包,劳务收入作为社队副业收入归社队集体所有,自主支配。民办小学教师工资待遇和办学经费由国家负担。

  免,即免征农牧业税收两年,取消一切形式的派购。从1980年起,两年内在全区范围内免征农牧业税。(1982年后,西藏免征农牧业税政策陆续延长直至正式取消。与全国2006年全部免除农业税相比,西藏这一政策的实施较其他省区提前了26年。)不向社队分派收购任务。城乡集体经营的民族手工业、建筑业、运输、服务性行业等企业和临时性季节性的小商小贩、个人产品上市出售,群众间互相交换农牧副产品一律免税。

  保,即保证必要的供应。农牧产品停止收购后,城镇居民、藏族职工酥油供应办法不变。不降低牧民口粮标准。油菜籽、酥油、毛类、皮张实行议价收购后,区内毛皮加工产品销价不变,增加的亏损部分由财政补贴。

  思想解放为西藏改革开放提供了强大动力。这一时期西藏出台的一系列改革措施,一度在全国范围内都是较为超前的。以“包产到户”为例,1980年前后关于“包产到户”问题在中央和各省区还存在较大争议,除个别地方外,基本没有推广开来。鉴于这一问题较为敏感,也带有较大争议性,中央工作组在西藏考察期间特别强调西藏放宽政策并不是放宽到“包产到户”的地步。但自治区党委在推进农牧业生产体制改革过程中,认为中央75号文件(1980年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和31号文件精神是一致的,都是要解放思想、放宽政策,迅速发展生产。西藏落实生产责任制,“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应该比其他省、市宽一些”,“对困难户队,可实行包产到户,牲畜队有户养。群众坚决要退到互助组、单干,也允许,要放开,不要怕,要尊重群众意见”。

  1980年至1984年,西藏逐步建立起了从“包产到户”到“包干到户”等不同类型的生产责任制,打破了单一的集体统一经营体制,将生产经营权下放到农牧民家庭或作业组,同时在一定程度保留了集体生产管理权,形成了统分结合、以分为主的双层生产经营体制。到1984年,西藏全区绝大部分人基本解决了温饱问题,开始走向富裕。

  (二)实施“关、停、并、转”,调整工业生产结构

  西藏在和平解放前工业几乎是一片空白。和平解放后,中央政府开始小规模引进工业生产,特别是1954年川藏公路通车后,西藏陆续建立了一批企业,到1965年西藏自治区成立后,全区已经建成了80个中小型工矿企业。

  1964年之后,随着全国开展“三线”建设,西藏也开始搞所谓“小三线”工业建设,除了少数几个企业较为成功外,大部分仓促上马项目都出现了亏损,1965至1968年工业投资7273万元,而报废高达2300万元。1970年后,西藏又提出要在工业项目上“填补空白”,不顾实际盲目上马了大量工业项目,结果再次造成严重浪费和亏损。“文革”结束后,西藏自治区在全国农业机械化运动热潮中,又不切实际地提出了“三年实现农业机械化”,建立了50多个“农机修造厂”,结果又一次造成了重大浪费,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1980年才结束。

  1980年12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关停一批长期亏损的企业,把发展重点转向适合藏族群众需要的轻工业、民族手工业和较为薄弱的交通、能源建设上来。到1981年初,共关闭企业15个,合并17个,转产1个,还有一批企业缩小了规模,减少了亏损,提高了经济效益。通过一系列调整,减轻了财政包袱,优化了经济发展结构,使西藏的经济建设事业更加符合地方实际。

  (三)规划西藏中长期发展蓝图

  1981年初,自治区根据国家“六五”计划总体安排,制定了西藏“六五”草案。1982年12月,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提出西藏二十年发展战略设想和“六五”计划:西藏在二十年中,分两步走,第一个十年为第一步,第二个十年为第二步。前十年为后十年做准备、打基础,后十年进入高速发展阶段。

  在第一个十年中,又具体设计了三个发展阶段:三年一小变,五年一中变,十年一大变。“变”要体现在人民生活的提高上。三年一小变,即从1980年农牧民人均纯收入185.9元达到1982年的220至230元;五年一中变,即到1985年“六五”计划结束时,达到280至300元;十年一大变,即到1990年实现人均纯收入400至500元。

  各项改革措施的推出,极大地调动了各族群众的生产积极性。到1985年底“六五”计划结束时,全区社会总产值达到22.24亿元,比1980年的9.17亿元增长129%;工农业总产值达到8.9亿元,比1980年的7.46亿元增长19.3%;农牧民年人均纯收入达到364.13元,比1980年增长98.8%,超额完成了“五年一中变”目标;粮食总产量超过历史上最好年景。

  按照第一次中央西藏工作座谈会确定的政策措施,1980年中央财政对西藏定额补助基数为4.96亿元;1983年后,根据国务院确定的调整各省(区)财政收支包干基数新原则,中央对西藏的定额补助基数进一步确定为6.4亿元。除此之外,对属于西藏自治区事权范围的特殊支出,中央每年以“专项补助”的方式加以解决。据统计,1980年至1984年,中央对西藏的财政补助总数达33.82亿元,其中定额补助29.9亿元;中央财政补助占到了西藏财政总收入的110.8%。

  二、政治上:平反冤假错案,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文革”期间形成的一些冤假错案,在十一届三中会后成为影响西藏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经济建设的沉重历史包袱。“文革”结束后,西藏自治区按照中央要求,开始着手纠正和解决了一些冤假错案。第一次西藏工作座谈会和中央工作组进藏考察后,平反冤假错案、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速度开始加快。对于落实政策,西藏自治区党委坚持实事求是原则,提出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宜粗不宜细、宜简不宜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坚持“全错全平、部分错部分平、不错不平”,着重从政治上解决问题。

  (一)纠正社会主义改造中的“阶级重新划定”问题

  民主改革时期,中共西藏工委从西藏实际出发,在划分阶级方面没有像内地一样划富农、富牧。1970年11月,中央农村工作部和西藏自治区革委会批评了民主改革时期西藏的阶级划分政策,并提出结合公社化运动在牧区划出牧主、富牧、中牧、贫牧等几个主要阶级成分,农区把富农从富裕农奴中划出来,彻底打倒富农牧阶级。这样,就将打击面从民主改革时期的不到总户数的5%扩大到7%至8%。12月8日,中央发出《关于西藏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指示》,同意上述公社化方案,并提出在农牧业社会主义改造运动中,要“把办社同认真搞好斗、批、改结合起来”。与重新划分、斗争和改造富农富牧同步,城镇中则开始划“资本家”。

  这一时期,全区共划富农富牧5400户,不仅影响了党的政策连续性,混淆了敌我、扩大了打击面,伤害了一批群众,也影响了群众生产积极性。民主改革前,西藏以自然经济为主,商品经济不发达,平息叛乱和民主改革中,贵族寺院兼营的商业基本消失,客观上不存在资本家。但在城镇社会主义改造中,西藏自治区错误地补划了206个“资本家”,不仅伤害了一部分工商业者,也影响了城乡商品交流。

  “文革”结束后拨乱反正中,西藏自治区对这方面的失误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纠正,但纠正在当时并不彻底,还有一些人仍然戴着“反动富农牧分子”的帽子。1980年6月9日,自治区党委发出通知,将在农牧业社会主义改造中被划为富农、富牧阶级成分的,由富裕农奴被划为领主、牧主、代理人成分的,一律予以纠正,恢复到民主改革时期的政策和阶级划分;其家庭财产或个人财产被征收、没收的,给予适当经济补偿;8月18日,自治区党委对错划、误划城镇资本家问题,要“一风吹”,其后1975年错划的资本家全部纠正,恢复原来成分。

  (二)纠正和平反涉及民族宗教问题的冤假错案

  民主改革之后,由于受“阶级斗争为纲”影响,西藏民族宗教领域内一些问题被错误定性为敌我矛盾,形成了一批冤假错案。在拨乱反正过程中,由于受“民族问题的实质是阶级问题”论断影响,有些案件并没有真正得到解决。第一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特别是中发31号文件,对“民族问题的实质是阶级问题”论断进行了纠正,为解决民族、宗教领域内的冤假错案提供了理论依据。1980年7月9日,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决定将所谓的小班禅案、七星党案、地下寺庙经堂案、复叛组织案、拉萨回民叛国集团案等“一风吹”,不再复查,全部予以平反。1980年10月,根据中央指示,西藏自治区还为十世班禅额尔德尼近侍人员落实了政策,对原班禅额尔德尼近侍66人安排了工作,对有代表性的原堪厅官员进行了适当的政治安排。1980年至1981年,自治区党委用两年时间两次复查“文革”期间在尼木、边坝等四县发生的反革命杀人案件,并对所有案件重新复查,对宣布无罪的人在政治上平反、在经济上给予补偿。

  (三)纠正“文革”前形成的党内冤假错案

  西藏自治区党内形成的冤假错案,凡是发生在“文革”中的,都已经随着对“文革”的否定而予以平反。西藏和平解放后,中共西藏工委内部在贯彻执行中央“慎重稳进”方针中对统战工作、民主改革等问题出现了一些分歧,形成了一批定性过高、处理偏重的案件。这其中最主要的是“范明反党集团案”和由此牵连而成的一些冤假错案。1980年7月,中央组织部对范明的主要问题进行复查并做出新的结论:中共西藏工委1958年对范明的错误进行批判是必要的,给予必要的处理也是应该的,但当时对范明的问题上纲高了,处分重了。范明的问题不属于反党反社会主义性质,不应划为“反党集团头子、极右分子”。同时,对白云峰、梁枫和曾实等被错误认定为“范明反党集团成员”人员予以平反。

  (四)继续为上层爱国人士落实政策

  1982年4月,中共西藏自治区党委召开全区统战工作会议,指出西藏的统战工作“不是做多了,而是少了;不是过头了,而是还不够;主要倾向不是右了,而是‘左’的影响还没有完全消除”。此后,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在退赔上层爱国人士财产、给予政治待遇和安排工作方面加大了力度。到1983年底,全区为爱国上层人士落实房产361户,付折价款213万元;154户退还了当年查抄的财物,不能退还的则进行了变价支付,支付补偿款110万元,变价款228万元。政治待遇上,在全区安排670人的基础上,又安排了1000多人的工作。自治区党委还安排爱国人士“双周”或不定期座谈会,向他们通报情况,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使他们尽可能地为西藏的建设献计献策、贡献智慧。

  三、宗教工作上:全面准确地贯彻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在“文革”中,党的宗教政策被扭曲,信教群众的宗教感情受到了伤害。“文革”结束后,西藏宗教工作也面临拨乱反正任务。第一次西藏工作座谈会明确提出,要尊重信教群众的宗教信仰,保护和维修一些寺庙,同意还俗喇嘛回到寺庙,可以培养一些思想进步、遵纪守法的青年喇嘛。第一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结束后,西藏自治区一方面按照中央指示要求,纠正被极“左”路线扭曲的宗教政策,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一方面也从西藏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对宗教事务的管理,确保藏传佛教在西藏健康发展。

  (一)出台政策,“放、管”结合

  1980年11月22日,西藏自治区发出《关于进一步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宗教政策的指示》。《指示》首先提出要继续认真地、全面准确地贯彻落实党的宗教政策,指出“正常的宗教活动是党的政策所允许的,是我们当前社会生活的一个组成部分,不要看不惯,更不要歧视。要教育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互相尊重”,“重视信教群众的合理要求,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遵照因地制宜和方便群众需要的原则,适当解决宗教活动场所;任何人不得干涉正当的宗教活动,不得歧视僧尼”。在纠“左”和落实宗教政策的同时,西藏自治区没有放松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并对有可能发生的一些问题提出了相应对策:对长期脱离生产去朝佛的人和参加宗教活动妨碍生产、干扰社会治安的,要事先劝阻;对个别利用宗教影响干涉行政教育、干涉群众婚姻、家务的,要进行教育,加以制止;对利用宗教实施犯罪活动的,要依法加以打击;对披着宗教外衣进行各种破坏活动的要发动群众进行揭露打击、对宗教活动中的谣言邪说要及时进行揭批。同时,明确规定党团员不准参加宗教迷信活动。

  1981年10月26日,自治区党委出台《关于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加强对宗教活动管理的意见》,要求各级党委都应认识到宗教工作是一项非常复杂、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必须认真研究、加强领导。具体工作中,一方面强调了要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尊重和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保护历史文物、解决宗教活动场所、维修寺庙、给予宗教人员相应职称待遇;另一方面也要求加强宗教事务管理,对宗教活动中应劝阻的、应禁止的、应依法打击的,进行了相应规定。1982年3月31日,中共中央下发《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1982年中央第19号文件)。西藏自治区在学习和贯彻落实文件精神过程中,提出把宗教工作逐步纳入到正常轨道,从本地实际出发,既要克服“左”的倾向,又要防止右的倾向。

  (二)维修开放部分寺庙

  在全面落实宗教政策过程中,西藏地区修复和开放寺庙工作得以积极稳妥进行,并取得显著成效。仅1980年和1981年,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就拨给西藏维修寺庙专款250万元,在地方财政配合下,维修了53座寺庙。到1985年6月,全区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开放的寺庙已达229座,实有住寺僧尼4536人;经各地(市)、县批准开放的宗教活动点(包括小经堂、小寺庙)270个,实有住寺僧人1141人。

  (三)规范僧尼入寺和僧职人员培养

  在修复和开放寺庙、允许僧尼入寺的同时,西藏自治区也做出了相应规范。自治区党委统战部在1980年5月出台的《关于继续贯彻执行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几项具体规定》和自治区党委制定的《关于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和加强对宗教活动管理的意见》中,先后对僧尼入寺及其数量做出了规定:离寺尚未还俗的僧尼、活佛,自愿要求回寺的,准其回去。父母愿意送子女入寺当僧尼者,寺庙应搞好经典和文化学习,待本人年满十八岁后,当僧尼与否听其自愿。凡回寺和新入寺当僧尼者,需经寺庙民主管理委员会(组)同意后方可入寺。对于寺庙僧尼数量,在经政府批准开放的寺庙、经堂中,根据实际情况,由当地政府同宗教界人士协商确定僧尼人数;在有条件的大寺庙,有计划地培养一批既爱国守法,又有较高宗教造诣的宗教职衔人员和宗教文化遗产研究人员。

  在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支持下,中国佛协西藏分会逐步恢复了民主改革后、“文革”前的念经班、学经班制度,在一些主要寺庙开办学经班,开展对藏传佛教经典研究。1983年7月,中国佛协西藏分会创办西藏佛学院,拥有拉然巴格西学位的佛协西藏分会副会长波米·强巴洛珠任院长,集中培养佛学人才。在创办寺庙学经班和学院教育的同时,西藏宗教界还开始重新整理出版宗教著作,各寺高僧得以自由地讲经说法,深入开展宗教研究。1984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在西藏档案馆保存的《甘珠尔》藏文大藏经拉萨刻板赠送给佛协西藏分会,并资助50万元成立拉萨印经院校印藏传佛教经典,保证了宗教界人士学习教学之用。

  西藏自治区在维修开放寺庙、僧尼入寺等方面采取了慎重稳进的措施,及时对贯彻宗教政策中出现的问题出台相关规定。自治区党委明确指出,落实宗教政策,既要尊重保护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也要对寺庙、宗教事务进行管理,防止放任自流。随着宗教政策的落实和寺庙、僧尼数量的增长,宗教领域中开始出现了一些问题:有的地方出现了利用宗教干预生产和行政、教育现象,在个别受宗教影响的党员中出现了朝佛、转经以及参与宗教活动等现象。对这些现象,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及时进行了纠正,对利用宗教活动干扰、破坏生产、教育者进行了依法处理,对境外分裂势力利用宗教进行煽动保持了高度警惕。这些措施一方面满足了信教群众需求,同时又避免了宗教对社会产生大的冲击和影响,保证了西藏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记者:改革开放之初,西藏农牧区经济改革的成就是什么?

  王小彬:1980年3月,中央第一次西藏工作座谈会后确定的“减免放”政策,即减轻农牧民负担、免征免派购、放宽政策,标志着西藏农牧区经济改革起步,西藏开始了工作重点转移。1984年2月至3月,中央第二次西藏工作座谈会后确定“一个解放,两个转变”经济工作指导思想,“一个解放”,即解放思想;“两个转变”,即西藏经济要从封闭式经济转变为开放式经济,从供给型经济转变为经营型经济。“两个长期不变”经济政策,即“土地归户使用,自主经营,长期不变”;“牲畜私有私养,自主经营,长期不变”。西藏长期存在的封闭、半封闭状态开始打破,标志着西藏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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