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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党历任党主席处理党产过程回顾

日期:2016-08-23 13:56 来源:《统一论坛》杂志 作者:陈咏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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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民党党产遭遇外界质疑由来已久。民进党当局近期积极“立法”追缴国民党党产,令国民党党产陷入“人为刀俎、我为鱼肉”的凄楚境地。事实上,国民党自李登辉以来,历任党主席包括连战、马英九、朱立伦均根据岛内政治形势发展,以不同标准主动处理过国民党党产。

  一、李登辉任内建立党产管理制度,党营事业盛极而衰

  李登辉接任国民党主席后,为充分掌握国民党财权,推动于1993年4月1日成立党营事业管理委员会,任命刘泰英为主任委员,开启党产管理制度化先河。与此同时,伴随台湾民主化发展,民进党进入体制内成为选举型政党,以及国民党党内主流派与非主流派斗争升级,党内外要求国民党中央公开党产的声音逐渐放大。国民党十四全大会上,“国大代表”冯定国、台北市党部代表江克宇等纷纷质询党产问题,要求国民党中央公布党产,甚至提出“党营事业党员股份化”。

  但是,国民党有多少党产并没有提供给外界准确数字,而各方表述也大相径庭。据国民党秘书长徐立德披露,国民党每年开支近50亿元新台币(下同),党费收入却不到7000万元,主要依赖党营事业收入。刘泰英也称,党营事业一年要负担支出达40亿元。1993年9月18日,国民党中央投资公司总经理刘维琪指出,国民党党营事业40余年来营运累积总资产9639亿元,截至1993年2月底,国民党共投资7家控股公司,转投资94家。1994年,国民党办理法人登记,登记资产包括美元公债6亿元、党发基金13亿元、土地房屋66亿元,投资事业287亿元,合计372亿元。1995年3月,刘泰英在国民党中常会上做《党营事业的现况与展望》专题报告:党营事业共有中央投资公司、光化投资公司、悦升昌投资公司、启圣投资公司、建华投资公司、华夏投资公司及景德投资公司共7家,投资领域涉及金融、石化、文化等10大类121家公司,各控股公司资产总额598.31亿元,负债总额220.61亿元,合计党营事业总资产净值377.7亿元。

  刘泰英凭借李登辉充分授权,加速推动党营事业企业化与透明化、股权大众化,向党营事业民营化方向发展,分散投资风险,对效益差的事业提前收回资金。由于适逢台湾股市进入繁荣阶段,相关党营事业产业陆续上市以及出售持股持续获利约504亿元,其中台积电131亿元、联电113亿元、中华开发143亿元、中兴票券117亿。至1998年党营投资事业达到高峰,7家控股公司总资产1470亿元。此后,由于爆发亚洲金融风暴,党营事业介入股市及房地产市场托市,对经营不善企业进行纾困,产生巨额亏损并产生诸多纠纷,致使总负债787亿元。至李登辉末期,国民党党产净额683亿元。

  二、连战任内公开清理党产,基本归还无偿取得的不动产

  连战接任党主席后,国民党已经失去执政权,无法再走“政商合作”这条路,却面临陈水扁当局对国民党党产问题的穷追猛打。在此背景下,国民党乃将清理党产列为首要之务,专门成立“党产项目小组”。2000年6月至9月,国民党针对当时登记名下之党有土地、房屋进行全面清查,并于10月31日将清查结果编列成“社团法人中国国民党土地及房屋不动产财产目录”。年底,将清查结果经由“全国律师公会”及会计师公会两理事长所推介的两位会计师及律师进行全面检视工作,并于2001年3月2日出具《检视报告书》。报告显示,国民党共有土地939笔、房屋694笔,所有土地、房屋取得登记原因都符合当时法令规定,透过完整行政合法程序取得。其中,国民党买卖取得土地824笔,占86.55%,受赠与110笔,交换2笔;自建房屋528笔、买卖取得151笔,合计占93.33%,赠与15笔。2002年9月25日,连战在国民党中常会公开表达采高道德标准处理党产,即对于当时国民党所有不动产中当年因捐赠或转账拨用取得的土地及建物部分,回赠原有政府机关,并委请李永然律师组成律师团(即永然联合法律事务所、协合国际法律事务所、明晖法律事务所)处理回赠之相关事务。2002年10月8日,国民党宣布已主动归还152笔土地和房屋,公告现值7.26亿。

  此外,连战在党主席任内还开始对国民党党产进行信托处理。2001年3月,国民党完成第一阶段20亿元现金信托。2003年8月,完成对规模最大的党营事业中央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投”)的信托案。

  三、马英九在党主席任内全面清理党产,基本符合形式法治原则

  马英九继任党主席后,将处理党产视为国民党重塑形象的突破口,要求“诚实检讨、彻底清查、依法处理、完整交待、退出经营”。2005年8月,马英九公开宣示:争议中的党产,静待司法解决;没有争议的党产部分,将依法出售;出售党产所得,将优先作为安置退休、离职党工同仁之用。8月,国民党出售原“国发院”土地。11月底,出售原省党部土地及台中市德化大楼等10处土地。12月,鉴于“政党不得投资经营媒体事业”法令,将原属国民党所有的中广、中视、中影“三中”出售给中时集团旗下的荣丽公司,但出售时遭到民进党打压。2006年3月,将“总统府”旁的国民党中央党部大楼出售给长荣集团总裁张荣发的基金会用作公益,国民党中央则迁至相对简陋的八德大楼办公。至此,国民党除已经交付信托的“中投”公司以外,几乎将民众熟知、具有指标意义的重要党产悉数处理完毕,剩下的不动产基本上作为各级地方党部使用。2006年11月,国民党发布“面对历史向全民交待社团法人中国国民党党产总说明”,将国民党党产的来龙去脉摊在阳光下。

  2007年,国民党一度准备标售1971年成立的“中央投资公司”,但因当时执政的民进党恐吓买家,致使无人敢接受,最终不了了之。后来,马英九因“市长特别费案”辞职,国民党党产处理被迫中断。2008年,国民党重新执政后恰逢国际金融危机,岛内经济遭受严重冲击,国民党虽有意出售“中投”,但始终无人问津。直到2009年下半年,台湾经济景气回升,马英九预判岛内经济将继续上行,而且党产出清不宜一拖再拖,遂于10月再次接任党主席的就职演说中提出“党产归零”理念,“中投”确定限期出售,所得扣除党工年资结算、退职金后,部分将捐赠公益团体,处分后“除保留党工退职金与党务运作与发展经费外,剩余将捐作公益之用,未来竞选经费将以募款为主,不再经营任何营利事业”。对于党产归零,国民党行管会主委林永瑞解释,处理退休党工退职金与优存约需70亿元,现有党工年资结清约20到30亿元,加上买回现有国民党中央所在地八德大楼部分楼层、结清负债与明年度预算提前编列,需要150亿元。林永瑞证实,未来国民党不再经营事业,党务费用甚至选举支出将全数依赖募款所得,“政党募款少得可怜”,所以国民党未来的财政状况恐将更加拮据。

  2009年12月30日,国民党中常会正式通过党营事业最终处理方案,宣布2010年6月底前完成“中投”公开标售工作,最终完成出售则视实际情况而定。马英九以“今天踏出很重要的一步,启动党的转型再造”来形容这项艰难的改革。虽然“中投”因种种因素并未在2010年完成公开标售,但已确定走上标售之路,成功出售只是早晚的事。至此,国民党党产已基本符合形式法治原则。

  四、朱立伦党主席任内放弃争议党产

  2014年年底,朱立伦参选党主席时宣誓,党产要清理,不当党产要归还,有疑虑的党产应捐出。朱立伦就任党主席后,找来前新北市主计处处长林佑贤接任行管会主委,并改组中投公司和欣裕台公司董监事,由前“金管会主委”陈树出任中投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通过律师王如玄、民意代表廖正井邀集社会人士检视整理党产及财务状况,并在国民党官网公开国民党党产的来龙去脉及处理情形。

  朱立伦任内,共进行两阶段处理,一是对民进党执政时期“行政院”与“监察院”所列管争议党产全部放弃诉讼,以“抛弃登记”以及“回赠各级地方政府机关”方式全部处理完毕。截至2015年8月26日,国民党宣布以“抛弃登记”方式归还“转账拨用”取得的土地建物98笔,以“回赠”方式归还各级地方政府机关赠与的土地建物169笔,两者合计公告现值34亿,如今市值48亿。二是主动将部分闲置无争议房屋与土地捐赠给各级“政府”或出借公益团体使用。

  纵观国民党历任党主席对党产的态度,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处理党产主要是放弃党营事业。国民党党产遭受的诟病主要来自于党营事业带来的黑金政治与不正当竞争。为此,从李登辉时期整肃发展党营事业,到连战清理党营事业并集中信托,再到马英九多次标售中投公司,国民党历任党主席处理党产主要围绕党产最大宗——党营事业展开,彻底处理的态度不断明朗。而对于不动产部分,国民党虽仍坚持形式合法原则,但愿意采高道德标准。国民党认为,有关当年以“转账拨用”方式合法取得之资产,虽然取得方式在当年都是合法,但以今日时空来看,或难为大众接受,国民党也已就部分以此一方式取得之不动产回赠予“政府”。连战任内主要是针对“监察院”列管“转账拨用”土地予以回赠,而朱立伦任内则是进一步以放弃有争议土地诉讼的方式处理。

  二是坚守拥有合法党产底线。针对台湾民间提出的所谓“党产归零”,国民党历任党主席均坚持“不当党产可以归零,合法党产要坚守”底线。国民党为此申辩的理由是,“政党并非不能拥有财产,而在于能否经营事业,‘拥有’与‘经营’两者之间是不相同的。政党向民间募款后存放在银行,可以视为财产,也可以将存款购买政党的办公房舍;拥有财产本身没有罪恶,它属于一种中性行为”。

  三是坚决反对“溯及既往”追讨党产。国民党主张,对于当年已经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理的党产,不能因为该党产来源有合法性争议,如转账拨用取得的土地,就直接予以追讨。国民党申辩的理由是,涉及买方善意第三人,已无法回复;否则如同清算,推翻原有法律关系,并不适当。为此,国民党甚至提出,愿意针对当年出售不当党产所得在未能与相关权利人达成协议前,在适当时机将回赠金额提存法院或交由律师事务所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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