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  >  2018年第五期  > 正文

新形势下两岸金融合作走向

日期:2019-01-27 15:23 来源:《统一论坛》杂志 作者:王征

字号:  [小]  [中]  [大]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近年来,两岸经济关系日益密切,金融交流与合作领域不断扩大,层次与水平逐步提升,对促进两岸经济关系及两岸各自的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总体上看,两岸经济合作不断深化,但金融合作进展缓慢。当前,人民币国际化加快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给两岸金融合作带来新的机遇。能否抓住新的历史机遇,推进两岸迟滞的金融合作,需要深入比较分析两岸金融产业各自竞争优势,寻找互补合作空间。

  一、新形势下两岸金融发展面临的环境和新情况

  (一)新形势下两岸金融发展面临的宏观经济环境

  首先,从两岸经贸交流整体数据看:一是台湾对祖国大陆的依存度逐步加深,祖国大陆已超越美国,成为台湾最重要顺差来源地、最大出口市场、最大贸易对象、第一大进口市场以及最大对外投资地;二是台商投资领域不断扩展;三是两岸物流规模日益扩大;四是两岸人员往来日趋频繁。其次,从两岸产业合作趋势看:一是两岸经济合作领域从生产层面转向服务层面;二是两岸经济合作对象从中小企业转向大企业主导,并导致台湾整个产业链转移到祖国大陆;三是祖国大陆台企逐步实现本地化;四是两岸经济合作地区呈现从祖国大陆沿海向内地扩展。

  (二)新形势下两岸金融发展出现的新情况

  从经济环境看:一是两岸银行业发展存在较为明显的阶段性互补;二是台湾银行业正面临越来越严重的发展困境,一方面,台湾岛内银行业面临着严峻的发展困境,另一方面,在祖国大陆的台资银行也遇到了发展难题,首当其冲的是存在较为突出的水土不服现象;三是祖国大陆台商旺盛的融资需求;四是“多重叠加”的政策红利。

  (三)当前发展两岸金融的制约因素

  其一,政治因素。受台湾地区政党更迭影响,两岸官方正常沟通机制停摆,两岸官方交流热度要想恢复到最好水平的可能性不大,并且前期已经签署的合作文件的后续落地实施也将面临考验。此外,台湾地区推动的“新南向政策”对台商“西进发展”形成政策掣肘,可能会对台商在祖国大陆的发展形成负面影响。其二,经济因素。受国际经济形势下行以及祖国大陆整体经济步入新常态影响,祖国大陆台商的经营发展处于低潮期,整体盈利处于下行通道,这增大了两岸金融业合作拓展融资业务的市场风险,同时由于两岸间的特殊现状,致使祖国大陆台商在岛内的征信尤其是抵质押物品执行面临较大困难。

  二、两岸金融竞争力评价

  (一)区域金融竞争力评价

  首先,两岸在金融竞争力不同层面上各有优势。台湾在金融资源利用程度上,特别在保险普及程度和发展水平上远超祖国大陆,两岸的合作可以使祖国大陆借鉴台湾金融机构的运营方式和服务理念,提高对金融要素的利用水平,深化金融在社会经济中的作用。但同时,台湾金融开放度不高,已制约其岛内相关产业发展,因此台湾当局应审慎考虑,如何吸引外资、细化并加深与祖国大陆合作,以活跃金融市场。祖国大陆金融发展相较于台湾,优势在于金融规模大、资源丰富、宏观经济整体运行良好、外部社会环境稳定,有较高的投资吸引力等。随着台资企业不断向包括祖国大陆在内的岛外地区转移,台湾金融业面临着市场萎缩、产业空洞等问题,因此及时向外拓展并寻找新的增长点成为岛内金融业持续发展的途径之一。其次,祖国大陆不同地区的金融竞争力水平参差不齐。北京、上海作为发达中心城市,金融竞争力水平居于全国前列,起着带动区域经济金融发展的作用;与台湾相邻的东南沿海几个省,金融发展较不均衡,广东作为改革开放最先试点的省,金融竞争力高于相邻几个省;江苏和浙江以搞活民营经济为主要特征,同时依托长三角经济圈,受上海金融中心的辐射作用,区域金融竞争力在规模、外部环境方面呈现一定亮点。

  (二)分行业金融竞争力比较

  台湾金融市场发展较早,由于提前长期规划、坚持渐进路线,台湾成为新兴市场中对外开放的成功典范,金融产业各行业都达到了较高发展水平。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祖国大陆经济快速发展,产业结构经历不断调整,金融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提升。

  其一,两岸银行业各有优势与不足。祖国大陆银行业获利能力强于台湾,但台湾银行业服务管理水平更加高效。同时,新世纪以来,两岸银行业不良贷款率都大幅降低。其二,台湾证券市场更加成熟和稳健,证券化水平较高,股市更为成熟稳健。其三,相比台湾,祖国大陆保险业尚处于起步阶段,发展空间很大。其四,台湾风险投资市场已步入成熟阶段,祖国大陆仍处于快速上升期。可以看出,两岸金融产业所处发展阶段及面临的制度环境不同,两岸金融产业各有优势与不足,互补性强,合作互利空间广阔。

  三、两岸金融交流与合作现状

  (一)两岸货币兑换与清算制度化安排

  2003年8月,台湾当局开放岛内银行境外金融中心(OBU),首次开设人民币相关业务,适用对象仅限OBU客户,即境外法人。2004年5月,台湾当局同意台资银行香港分行从事人民币业务。年底,台湾当局在金门、马祖地区以“试点定额”方式进行新台币与人民币小额兑换。2005年10月,台湾当局开放金门、马祖地区金融机构试办新台币与人民币兑换业务。2008年,台湾当局开放人民币在本岛兑换业务。

  台湾当局开放人民币在台双向兑换后,两岸民众的货币需求虽然得到部分满足,但因两岸尚未建立货币清算机制,不能完全保证人民币供应量。从通汇角度看,由于人民币和新台币未建立清算机制,后端的汇款及清算作业仍须取道外商银行,借用美元清算。祖国大陆对新台币的管理与外汇不同,仅将其视为表外记货币,不公开挂牌兑换,价格缺乏弹性,也需寻求改进办法。2010年,两岸利用香港平台开办台湾人民币现钞清算业务。2012年8月31日,两岸货币管理机构签署《海峡两岸货币清算合作备忘录》,两岸货币清算基本框架得以建立。2013年1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银行台北分行签署“人民币业务清算协议”,为两岸同胞货币兑换和祖国大陆居民在台湾消费提供了更多便利。

  (二)两岸金融机构互设分支机构

  银行机构的开放。2001年6月,台湾财政主管部门正式开放台湾银行赴祖国大陆设立代表处。2006年11月,台湾当局解除台湾银行业与相关金融机构投资祖国大陆限制,规定经“金管会”许可,台湾金融机构可以与祖国大陆地区事业单位直接开展业务往来。2010年和2011年,台湾当局两次放宽台资银行进入祖国大陆市场的主体、经营形态和金融业务范围,但对祖国大陆金融机构进入岛内态度谨慎。祖国大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时,承诺在金融领域对外开放,对台湾金融机构基本比照外资金融机构依法对其进行管理。

  证券机构的开放。2000年9月,台湾财政主管部门正式开放台湾证券业赴祖国大陆设立办事处。2005年3月,台湾经济主管部门将证券业由“禁止类”改列“一般类”。祖国大陆对台湾证券机构则比照外资证券公司管理。2013年6月签署的《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对开放两岸特别是台资证券公司有较大放宽。

  保险机构的开放。2000年底,台湾当局开放台湾保险业赴祖国大陆设立办事处。2002年8月,正式开放台湾保险业赴祖国大陆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

  (三)两岸金融市场不同程度地互为开放

  2002年,台湾当局允许岛内银行OBU及海外分支机构直接与祖国大陆银行及其海外分支机构进行直接金融业务往来后,OBU成为台商寻求的融资渠道之一。《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签署后,台资银行在祖国大陆逐步可以进行人民币贷款。两岸资本市场相互开放是一个渐进过程。2002年11月,祖国大陆出台《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财政部和国家经贸委联合下发《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上市公司台湾投资者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2006年9月,祖国大陆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取代原来的《暂行办法》后,QFII成为台商进入祖国大陆股市的重要渠道。但长期以来,台湾当局一直以安全为由严防祖国大陆资金入岛,包括进入台湾资本市场。2008年以后,台湾当局一定程度开放岛内资本市场,不过迄今为止成果仍然非常有限。

  (四)两岸金融监管合作机制建立并加强

  两岸于2009年4月签署《海峡两岸金融合作协议》,2009年11月签署《海峡两岸银行业监督管理合作谅解备忘录》《海峡两岸证券及期货监督管理合作谅解备忘录》和《海峡两岸保险业监督管理合作谅解备忘录》,两岸金融监管机构据此建立监管合作机制。2012年8月,两岸货币管理机构签署《海峡两岸货币清算合作备忘录》。两岸金融监管合作机制、货币清算机制得以建立健全。高层互访与磋商机制的进行,使两岸金融监管合作日常工作联系不断得到加强。

  (五)当前两岸金融发展目标的对接

  祖国大陆“十三五”规划提出,未来几年金融发展方向:一是丰富金融机构体系,二是健全金融市场体系,三是改革金融监管框架。台湾于2013年制定“金融服务业发展方向及计划”,提出台湾金融发展方向:一是国际化,二是特色化,三是科技化。从双方金融发展总体目标来看,都有两岸开展金融合作的需求和空间。台湾金融发展的某些目标与祖国大陆金融发展目标合拍,可以利用这些交集开展合作共谋发展,例如建构台湾成为区域人民币离岸中心。从台湾金融发展的角度,祖国大陆金融发展的形势与特点为台湾金融发展带来合作机遇。一是祖国大陆快速发展的庞大市场可以帮助台湾金融解决效益低、风险高、规模小等长期困扰的问题;二是台湾金融业进入祖国大陆市场具备竞争力、可获利的自身优势;三是多种合作方式可以让台湾金融业及金融人才在祖国大陆金融发展过程中合理定位,开拓市场。共同进行金融产品和管理的创新研发。

  四、两岸金融一体化合作战略构想

  (一)两岸金融一体化合作的必然性

  其一,两岸经贸发展不可挡。祖国大陆是台湾最大贸易伙伴和贸易顺差来源地。随着两岸经贸交流持续扩大,两岸金融互动不断深化,为两岸金融一体化合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其二,共同应对全球化与区域化挑战的需要。近年来,随着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全球化不断发展,世界各国的金融市场联系越来越紧密,并且朝着金融一体化方向越来越深入地发展。尽早实现两岸金融一体化合作,是两岸共同应对世界经济变化大环境的有效途径。既可以使两岸联合起来与国际市场上的其他国家进行讨价还价,又可以凭借其经济共同体的身份参与国际经济活动,提高双方的国际竞争力。

  (二)两岸金融一体化合作面临的主要障碍

  金融机构互设。银行机构设置方面,2001年6月26日,台湾正式开放台湾银行赴祖国大陆设立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于2003年就批准了4家银行赴台设立办事处的申请。但目前只有交通银行、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在台湾设立了分行。从数量上看,还是台湾地区银行在祖国大陆设立分行的机构更多。证券机构设置方面,20世纪90年代,若干家台湾证券公司就在祖国大陆设立了办事处,但均未有实质性进展。保险机构设置方面,根据祖国大陆规定,实际上符合条件的台湾保险公司只能以合资模式在祖国大陆经营业务。

  两岸直接通汇。两岸直接通汇虽已取得一些进展,但仍存在一系列缺陷。其一,没有全面通汇。台湾岛内银行只有近一半获批直接通汇,仍然有相当一部分台湾银行不能实现与祖国大陆直接通汇。其二,没有完全直接通汇。两岸通汇必须通过第三方货币作为媒介,才能完成对后端汇款、清算业务和结算业务的通汇任务,两次兑换不仅增加了企业结算成本,还增加了企业汇兑风险。台湾还设置了很多障碍,可以归纳为“宽进严出”,即资金流回台湾岛内的渠道是比较宽的,但是台湾岛内资金要流到祖国大陆相对比较紧。

  两岸货币清算机制。2012年8月31日,两岸货币管理机构签署《海峡两岸货币清算合作备忘录》(MOU),标志着两岸建立货币清算机制。

  对于祖国大陆来说,首先,目前仅中国银行台北分行和交通银行台北分行获批可以办理新台币兑入和部分兑出业务;其次,台湾实行的是完全浮动汇率制,祖国大陆实行的是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需要建立直接有效的汇率机制,发挥两币直接兑换的功效;第三,无法扩展新台币业务在资金筹措和资金运用方面的渠道,只有依靠定期将兑入新台币押送境外卖出;最后,目前执行的新台币兑换价为央行统一制定内部价,无法结合市场供求情况进行价格调整,价格缺乏弹性。台湾货币管理机构为遴选新台币现钞清算行提出两个标准,分别是在祖国大陆有分行和财务健全,目前包括台银与兆丰在内的9家银行在祖国大陆设有分行;建立货币清算机制后,预期会有大量人民币流入台湾,应该考虑人民币如何回流的问题。

  台资企业融资。自从台湾当局允许岛内银行OBU及海外分支机构直接与祖国大陆银行及其海外分支机构进行直接金融业务往来后,台资银行便成为台资企业寻求融资的渠道之一。另外,香港金融部门比较完善,法令比较健全,资金自由度较高,资金进出两岸没有任何限制,因此香港资本市场也可成为台商筹资重要渠道。

  (三)推动两岸金融一体化的路径

  完善两岸金融一体化监管。两岸金融一体化监管是两岸金融一体化合作的前提条件,有必要构建两岸金融一体化监管管理平台,共同推动建立两岸金融稳定机制。目前,祖国大陆金融业采取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台湾金融业则采取混业经营和统一监管,两岸可以通过构建两岸金融一体化监管管理平台,对台商在台湾及祖国大陆的金融业务活动进行有效监管,实现双边监管协调合作和监管机构定期互访交流。可以考虑成立两岸联合监管委员会,形成有效统一的企业信用评估体系。进入祖国大陆市场之前,台湾金融监管部门应参考祖国大陆金融监管部门部分标准,对台资企业进行合理科学的资格认证,切实提升两岸金融一体化合作水平,推动两岸金融一体化合作向更深层次发展。

  健全两岸金融立法体系。建议对台资金融机构实行专项立法,适当降低台湾到祖国大陆申请设立金融机构的门槛。为避免出现注册申请成功后抽走实缴资本或恶意呆账等现象,应加强对祖国大陆台资金融机构的有效管理。

  大力解决台资企业融资瓶颈。台资企业在祖国大陆经营所面临的障碍之一就是融资困难。一方面从台湾岛内金融机构取得融资不易,另一方面从祖国大陆银行取得融资也比较困难。为此,首先可以开放台资成立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其次可以打造两岸资本市场合作平台。允许两岸企业到对方资本市场进行融资,实现资源整合和优势互补。特别是加大台资企业直接融资的扶持力度,并允许双方基金公司进入对方证券市场,发挥两地证券市场的比较优势,促进资本要素合理配置。鼓励台商以合资、购买股权等方式参与祖国大陆金融机构的股份制改造。

  开展金融一体化改革试点。其一,加强试点地区作为离岸人民币外汇市场的建设,进一步完成在岸人民币向离岸人民币汇价过渡,加快人民币国际化进程。其二,建立两岸汇率协调机制。试点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自身情况,在规定浮动幅度内,参照国际行情自行套算人民币对新台币买卖价,推动建立人民币和新台币的固定汇率机制,减少因汇率波动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借鉴欧盟的成功经验,推动两岸金融一体化合作向货币同盟阶段不断发展,最终实现两岸金融一体化。其三,建立金融信息共享机制。一方面,要建立两岸金融信息平台,做好两岸金融一体化过程中的衔接沟通工作;另一方面,要重视两岸金融方面的学术讨论与交流,就两岸重大经济金融问题进行定期及非定期交流,为全面提升两岸金融一体化合作水平打好基础。其四,设立金融人才培养和交流机制。祖国大陆在金融人才培养方面要加大校企合作力度,让学生不仅掌握金融理论知识,还要灵活运用所学的金融知识,增进两岸金融人才对两岸金融市场规则、监管准则及统计标准的了解。

  五、推动两岸金融合作的方向

  应针对祖国大陆不同地区金融发展水平,因地制宜,形成各具特色的对台金融合作策略。两岸金融合作短期目标应聚焦双方都有较强发展意愿的领域和项目,包括向对方市场拓展分支机构、扩大业务开放、推动合作创新、联通资本市场、加强金融监管等。长期而言,两岸应借鉴欧盟、东盟等国际金融合作整合经验,创造出适合两岸经济发展的金融合作与整合新模式。

  推进金融业双向布局与深化合作。两岸服贸协议对两岸金融合作带来重要影响。根据其中相关开放条款,台湾金融机构可以具有比外资更优惠的条件进入祖国大陆市场,祖国大陆金融机构也可以参与台湾金融市场的竞争与成长,对此双方均应提前做好准备,积极布局。

  资本市场开放部分,两岸应创新思路互联互通。两岸在资本市场合作方面的当前举措可以包括,台湾对陆资取消歧视性政策,祖国大陆商讨资本市场开放规则与提供共同开发金融商品的平台。

  加快建设人民币离岸中心和扩大人民币功能建设。一个健康循环的人民币离岸中心,不仅能满足双方金融需求、对投资人互利互惠,还可带动人民币国际化,并提升台湾证券市场的国际地位。未来两岸可以考虑通过协议,划定台湾自由经济示范区和祖国大陆自由贸易试验区,作为人民币可完全自由买卖的“两岸金融示范区”。同时,两岸金融主管部门应进一步政策开放,以顺畅双向人民币流通。作为民进党当局第一项两岸金融开放措施,2016年9月1日,台湾当局批准发布对祖国大陆投资人及在台陆企投资基金及外币债券予以开放或增加额度,在一定程度上是积极信号。

  两岸民间金融机构共同开展金融创新,以顺应金融业务发展新趋势。两岸金融业面对异业竞争,可以共同研究创新业务,两岸金融主管部门也应协调金融政策,应对金融业务及风险管理的新趋势与新挑战。加快利用互联网思维改造传统业务模式,在网络金融安全等方面加强合作,使互联网金融成为两岸合作一个新领域。两岸应进一步深化支付业务合作和跨境信贷等金融服务,取长补短,实现互利共赢。金融市场也应拓展创新,扩充人民币流向台湾的渠道、增加金融商品种类。

  加强两岸金融监管合作,以应对国际金融监管强化趋势。应在“九二共识”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两岸金融监管合作协调机制,逐步统一两岸金融市场准入、金融作业标准和监管准则等,消除法律壁垒与技术障碍;建立高效的金融机构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使两岸能高效履行对跨境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责;建立两岸统一协调组织,履行沟通职能,统筹安排并规范双方的监管行为,降低“监管真空”和“监管摩擦”发生概率,保持监管合作机制的高效运转;消除人们对两岸金融监管合作的认知误差,减少金融监管合作阻碍。

  克服岛内政局变动的影响,强化已有合作。可以从祖国大陆特定区域角度考虑,在既有条件下推动两岸金融产业合作。建设人民币代理清算群和建立台湾等境外离岸市场人民币资金回流、两岸保险资金投资渠道;引入台湾地区金融市场机制,促进金融资本集聚和有效配置。

  抓住新机遇,开拓新的合作领域。祖国大陆对内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对外启动“一带一路”建设,为两岸金融产业合作和台湾金融发展提供了新机遇。两岸金融机构除了原有合作领域外,应积极寻找两岸金融业新的合作机会。对外,两岸金融业者可以联合参加“一带一路”建设,台湾可以充分发挥自身金融市场的多元化优势,联合祖国大陆金融机构,共同从全球资本市场的角度,把握各种机会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资金,满足不同客户的多元化资金需求。另外,台湾金融机构还可以通过银团贷款和发债等方式,向“一带一路”基建项目或祖国大陆相关投资项目提供人民币融资,使两岸金融合作成果更多惠及两岸人民,共享两岸金融合作红利,深入推进两岸金融合作。其一,祖国大陆可考虑引进台湾高端金融人才,特别是有全球金融操作经验的高端人才。其二,推动两岸股权投资、风险投资、私募股权基金(PE)交流与合作,拓宽两岸中小企业融资途径,沟通两岸资金流动,加快两岸战略性新兴产业合作。其三,进一步挖掘合作潜力,推动两岸证券、保险业合作机制创新和完善。

  京沪穗等一线城市应积极扩大对台开放度,提升区域金融要素利用水平。北京、上海、广州金融发展水平高,金融制度相对完善,可考虑在政府支持的基础上直接实现金融开放。一是吸引更多台资金融机构在祖国大陆一线城市设立区域总部和分支机构,更好服务祖国大陆台资企业,形成台资金融机构集聚效应和规模效应。二是通过两地金融机构的合作或策略联盟,引入台资金融机构在金融业务创新、风险防控等方面的经验和理念,改善和提升金融服务水平,推动祖国大陆金融行业内部治理改革。三是以京沪穗为试点,同步两岸金融市场开放程度。可以在台北或高雄等核心城市建立试验区,与京沪穗对接,实施特殊的金融双向开放政策,允许试验区内尝试对陆资开放,放松对货币业务结算、证券投资、机构设置等相关政策的管制,进一步推动两地良性互动。

相关新闻

友情链接

中国日报英文版两岸频道 | 中国日报中文版两岸频道 | 湖南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 | 广西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 | 贵州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 | 江西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 | 浙江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 | 中国政府网 | 中共中央统一战线工作部 |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 外交部 | 人民政协网 | 黄埔军校同学会 | 全国台联 | 中国侨联 | 台盟 | 新华网 | 人民网 | 中新网 | 中央电视台 | 

统一之声二维码 请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