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

依法惩治“台独”分子捍卫国家统一

日期:2024-09-11 11:20:00 来源: 作者:台湾 丘秉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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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2016年民进党上台以来,台海形势日益复杂严峻,民进党当局拒绝承认“九二共识”和一个中国原则,顽固坚持“台独”分裂立场,极少数“台独”顽固分子大肆进行“台独”分裂活动,宣扬“台独”分裂思想,妄图“倚外谋独”“以武谋独”,严重破坏两岸关系和平发展,严重危害中国主权和领土完整,严重损害两岸同胞共同利益和中华民族根本利益。

  6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为依法惩治“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切实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共同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的意见》。

  《意见》主要内容

  《意见》是在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新时代党解决台湾问题总体方略基础上,“两院三部”共同制定的司法文件,全文22条。笔者认为,根据《意见》内容结构,主要可以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序言。《意见》开宗明义表示,制定《意见》的核心目的在于依法惩治“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切实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

  第二总体要求。《意见》第一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在依法严惩“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第三犯罪认定标准。详细规定“台独”顽固分子构成分裂国家罪和煽动分裂国家罪行为模式、加重情形、量刑幅度以及追诉期限,主要集中体现于《意见》第二条至十二条。

  第四程序规定。规定祖国大陆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以及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涉及“台独”顽固分子触犯分裂国家罪和煽动分裂国家罪等犯罪的具体刑事程序要求。

  第五附则。包括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其中,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于“台独”顽固分子实施的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等其他犯罪,可以参照本意见办理。由此可知,《意见》虽然只规定“台独”顽固分子构成分裂国家罪和煽动分裂国家罪的具体情形,但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等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类的犯罪依然可以适用于《意见》其他相关规定。“台独”顽固分子只要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类型的行为,依然可以适用《意见》的相关规定,受到追诉和惩罚。

  《意见》的价值意义

  根据《宪法》和《反分裂国家法》相关规定,坚决反对“台独”是中国在面对台湾问题时始终坚持的根本立场。2022年,党的二十大明确将“坚决反对和遏制台独”写入《中国共产党党章》总纲。由于《宪法》和《反分裂国家法》关于反对“台独”的相关规定属于原则性规范,具有一定的政治宣示效果,但在法律实务中无法作为针对“台独”行为进行定罪量刑的直接法律依据。虽然《刑法》《刑事诉讼法》有明确规定针对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以及相关的刑事诉讼程序,但是由于目前国家并没有针对惩治“台独”分裂行为专门制定相关刑事法规,加上绝大部分“台独”顽固分子生活在岛内,其所实施“台独”分裂行为的地点几乎都在台湾或海外,因此祖国大陆面对如何惩治追诉“台独”分裂行为经常处于被动局面。

  “两院三部”联合发布《意见》,对于祖国大陆惩治“台独”顽固分子提供了充足法制基础和实施依据,主要体现在三点。

  第一,惩治打击对象精准。《意见》序言和第一条,明确规定祖国大陆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的惩戒对象为“台独”顽固分子,并不是全体台湾同胞。国台办新闻发言人在《意见》专题发布会面对记者采访明确表示:“《意见》中所规定刑事惩治措施只针对极少数涉‘独’言行恶劣、谋‘独’活动猖獗的‘台独’顽固分子,以及他们实施的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不涉及广大台湾同胞。”《意见》之所以将惩治对象限缩于“台独”顽固分子,笔者认为主要目的有两点:一是明确惩治对象,在政治上对于“台独”顽固分子能够产生一定震慑作用,以达到维护台海关系和平稳定的作用;在法律上可以为祖国大陆各级机关追诉惩罚“台独”顽固分子提供合法性和正当性。二是明确惩治对象,可以防止台湾同胞对《意见》产生不必要的误会和恐惧,确保台湾同胞可以在祖国大陆安心生活、放心交流;另一方面也可以防止民进党当局借由《意见》散播“恐中”意识。

  第二,第二,定罪量刑标准明确。《意见》第二条至第十二条分别规定了“台独”顽固分子构成分裂国家罪和煽动分裂国家罪具体情形以及定罪量刑幅度。其中,值得关注的是关于分裂国家罪的定性以及量刑程度。首先,定罪方面,《意见》第二条规定,根据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明确“台独”顽固分子构成分裂国家罪具体情形,主要包括4种行为:1.建立“台独”分裂组织,策划“台独”分裂行动纲领,指挥实施“台独”分裂活动。2.“法理台独”行为。透过制定、修改、解释废止台湾地区相关规定或者“公民投票”等方式,图谋改变台湾是中国一部分的法律地位等行为。例如,台湾当局立法机构部分“台独”民意代表积极推动“修宪公投”即符合分裂国家罪行为要件。3.“倚外谋独”行为。透过推动台湾加入仅限主权国家参加的国际组织、对外进行官方往来、军事联系图谋在国际社会制造“两个中国”“一中一台”“台湾独立”。例如,台湾当局炒作“入联”、购买外国武器意图“倚武谋独”“倚武拒统”等行为即有可能符合分裂国家罪行为要件。4.“文化台独”以及“反中”行为。利用职权在教育、文化、历史、新闻传媒等领域大肆歪曲、篡改台湾是中国一部分的事实,或者打压支持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和国家统一的政党、团体、人员。例如,台湾当局常年透过电视媒体散播“台独”意识形态,或者透过修改教科书,向台湾年轻学子灌输错误的“台独”史纲,或者在2024年选举期间民进党当局任意约谈和扣留数十名前往祖国大陆旅游和交流的台湾乡里长,意图制造“反中”氛围以达到干涉选举的目的,又或者透过“国安五法”“反渗透法”等迫害支持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人,上述行为也都可能符合《意见》第二条关于分裂国家罪行为要件。

  综上所述,《意见》所规定分裂国家罪4种具体情形,基本包含当今“台独”顽固分子及其党羽实施的一切“台独”分裂行为。鉴于《意见》在规定“台独”分裂行为犯罪情形的过程中所具有的范围完整性和类型充足性,使得其将成为今后祖国大陆清算“台独”分裂势力和惩治“台独”顽固分子重要依据。其次,量刑方面,第三条至第五条将触犯分裂国家罪的“台独”顽固分子分为“首要分子”“罪行重大”“积极参加”等三个程度。第六条规定,根据不同程度的罪犯,分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处罚。针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台独”顽固分子,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最高刑可以判处死刑。由此可见,祖国大陆对于“台独”顽固分子具有坚定惩治决心和强硬打击力度。

  第三,刑事程序合理清晰。《意见》第十三条至第二十条规定了刑事诉讼法定程序要求,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对于应当逮捕的在逃犯罪嫌疑人可以发出通缉令,检察院提起公诉和法院审判应该符合《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透过设定刑事程序规定能够使国家在依法、合法的程序中惩治打击“台独”顽固分子,符合国家依法治国理念要求。另外,《意见》详细规定了“台独”顽固分子在刑事程序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比如依法享有自首的权利、“悔改弥补权”、辩护权等。笔者认为,最值得关注的是第十七条,“对于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案件,犯罪事实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即使该犯罪人在境外,人民法院依然可以对其进行缺席审判”。也就是说,即使今后大多数“台独”顽固分子本人在台湾岛内,其犯罪行为也在岛内,祖国大陆司法机关依然可以对其分裂国家和煽动分裂国家罪行依法起诉和审判定罪,终身追究到底,直到逮捕归案执行完毕。

  第四,“台独”分裂势力及其活动是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最大威胁,是祖国和平统一最大阻碍。《意见》为惩治打击“台独”顽固分子、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促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提供了坚实法制保障。从“两院三部”发布《意见》可以看出,祖国大陆已经从原先政治层面制作“台独”顽固分子清单,发展到法律层面制定刑事制裁司法文件,祖国完全统一发展进程和清算“台独”势力制裁力度正在一步步向前迈进。《意见》的发布向海峡两岸人民郑重宣示,留给“台独”顽固分子的时间已经不多了,如果“台独”顽固分子及其党羽不及时放弃“台独”立场,一味坚持走“台独”绝路,等待他们的只有人民的唾弃和历史的审判。

  (丘秉儒,北京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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