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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管理规范
一、一方对已作出具体承诺的部门,应确保所有影响服务贸易的普遍适用措施以合理、客观且公正的方式实施。
二、双方应依其规定赋予受影响的服务提供者对业务主管部门作出的决定申请行政救济的权利,并确保该行政救济程序提供客观和公正的审查。
三、对已作出具体承诺的服务,如提供此种服务需要取得许可,则一方业务主管部门应依其规定在申请人提出完整的申请资料后的一定期间内,将申请的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应申请人请求,该一方业务主管部门应提供有关申请的讯息,不得有不当迟延。
四、为确保有关资格要求、资格程序、技术标准和许可要求的各项措施不构成不必要的服务贸易壁垒,对于一方已作出具体承诺的部门,该方应致力于确保上述措施:
(一)依据客观及透明的标准,例如提供服务的能力;
(二)不得比为确保服务品质所必需的限度更难以负担;
(三)如属许可程序,则该程序本身不成为对服务提供的限制。
五、一方可依其规定或其他经双方同意的方式,承认另一方服务提供者在该另一方已获得的实绩、经历、许可、证明或已满足的资格要求。
六、在已就专业服务作出具体承诺的部门,一方应提供适当程序,以验证另一方专业人员的能力。
第七条 商业行为
一、一方应确保该方内的任何垄断服务提供者在相关市场提供垄断服务时,并未采取违反其在本协议附件一及《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附件四中所作承诺的行为。
二、一方的垄断服务提供者直接或经关联企业,参与其垄断权范围外且属该方具体承诺表中服务的竞争时,该方应确保该服务提供者不滥用其垄断地位在该方内采取违反此类承诺的行为。
三、一方有理由认为另一方的垄断服务提供者的行为违反本条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时,在该方请求下,经双方协商,可由另一方提供有关经营的讯息。
四、一方在形式上或事实上授权或设立且实质性阻止少数几个服务提供者在该方内相互竞争时,本条第一款及第二款规定应适用于此类服务提供者。
五、除本条第一款至第四款所指的商业行为外,服务提供者的相关商业行为可能会抑制竞争,从而限制服务贸易。在此情形下,一方应就另一方请求进行磋商,以期消除此类商业行为。被请求方对此类请求应给予充分和积极的考虑,并尽可能提供与所涉事项有关且可公开获得的非机密讯息。被请求方依其规定,在与请求方就保障机密性达成一致的前提下,应向请求方提供其他可获得的讯息。
第八条 紧急情况的磋商
若因实施本协议对一方的服务部门造成实质性负面影响,受影响的一方可要求与另一方磋商,积极寻求解决方案。
第九条 支付和转移
除本协议第十条规定的情况外,一方不得对与其具体承诺有关的经常项目交易的对外资金转移和支付实施限制。
第十条 确保对外收支平衡的限制
一方对外收支出现或可能出现严重失衡时,可依规定或惯例暂时限制与服务贸易相关的资金转移和支付,但实施该等限制应遵循公平、非歧视和善意的原则。
第十一条 例外
本协议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妨碍一方采取或维持与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则相一致的例外措施。
第十二条 合作
双方应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加强各个服务部门的合作,以进一步提升双方服务部门的能力、效率与竞争力。
第三章 具体承诺
第十三条 市场开放
对于本协议第二条第一款所指的服务提供模式的市场开放,一方对另一方的服务和符合本协议附件二及本协议其他所列条件的服务提供者给予的待遇,不得低于该方在本协议附件一及《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附件四中列明的内容和条件。对以本协议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所指模式提供的服务,如一方就其作出市场开放承诺,则该方应允许相关的资本移动。
第十四条 其他承诺
双方可就影响服务贸易,但不属于依本协议第十三条列入具体承诺表的措施,包括资格、标准、许可事项或其他措施,展开磋商,并将磋商结果列入具体承诺表。
第十五条 具体承诺表
一、双方经过磋商达成的具体承诺表,作为本协议附件一。
二、具体承诺表应列明:
(一)作出承诺的部门或次部门;
(二)市场开放承诺;
(三)本协议第十四条所述其他承诺;
(四)双方同意列入的其他内容。
三、本协议附件一所列金融服务部门的开放承诺方式不受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限制。
四、本协议附件一及《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附件四所列服务部门及市场开放承诺适用本协议附件二关于服务提供者的具体规定。
第十六条 逐步减少服务贸易限制
一、为逐步减少或消除双方之间涵盖众多部门的服务贸易限制性措施,促进服务贸易自由化,经双方同意,可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就服务贸易的进一步市场开放展开磋商。
二、依据本条第一款展开磋商形成的结果,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
三、任一方均可在本协议规定的开放承诺的基础上自主加速开放或消除限制性措施。
第十七条 承诺表的修改
一、在承诺表中任何承诺实施之日起三年期满后的任何时间,一方可依照本条规定修改或撤销该承诺。如该承诺不超出其在世界贸易组织承诺水平,则对该承诺的修改不得比修改前更具限制性。
二、修改一方应将本条第一款所述修改或撤销承诺的意向,在不迟于实施修改或撤销的预定日期前三个月通知另一方。
三、应受影响一方的请求,修改一方应与其进行磋商,以期就必要的补偿性调整达成一致,调整后结果不得低于磋商前具体承诺的总体开放水平。
四、如双方无法就补偿性调整达成一致,可根据本协议第二十条规定解决。修改一方根据争端解决结果完成补偿性调整前,不得修改或撤销其承诺。
第四章 其他条款
第十八条 联系机制
一、双方同意由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服务贸易工作小组负责处理本协议及与服务贸易相关事宜,由双方业务主管部门各自指定的联络人负责联系,必要时,经双方同意,可指定其他单位负责联络。
二、服务贸易工作小组可视需要设立工作机制,处理本协议及与服务贸易相关的特定事项。
第十九条 审议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十二个月后,双方可每年召开会议审议本协议,以及双方同意的其他与服务贸易相关的议题。
第二十条 争端解决
双方关于本协议解释、实施和适用的争端,应依《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第十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文书格式
基于本协议所进行的业务联系,应使用双方商定的文书格式。
第二十二条 附件
本协议的附件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
第二十三条 修正
本协议修正,应经双方协商同意,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第二十四条 生效
一、本协议签署后,双方应各自完成相关程序并以书面通知另一方。本协议自双方均收到对方通知后次日起生效。
二、本协议附件一所列内容应于本协议生效后尽速实施。
本协议于六月二十一日签署,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四份文本中对应表述的不同用语所含意义相同,四份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附件一 服务贸易具体承诺表
附件二 关于服务提供者的具体规定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 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会长 陈德铭 董事长 林中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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