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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章程

日期:2011-07-12 16:42 来源:中国统促会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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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简称为“中国统促会”。英文全称为“CHINA COUNCIL FOR THE PROMOTION OF PEACEFUL NATIONAL REUNIFICATION”。英文缩写为“CCPPR”。
  第二条 本会是由赞成中国统一的各界人士自愿结成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团结一切拥护中国和平统一的海内外同胞,推动台湾海峡两岸的民间交流与往来,反对制造“台湾独立”、“两个中国”、“一中一台”等分裂中国的活动,促进早日实现中国和平统一。
  第四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法规,依照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章 任务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广泛联系祖国大陆、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和海外各界人士及相关团体,共同探索中国统一的途径,反对“台湾独立”、“两个中国”、“一中一台”等分裂活动 ,促进海峡两岸交流与合作,推动中国和平统一进程。
  (二)促进海峡两岸民间经贸、文化、教育、科技、学术、新闻出版、体育、艺术、旅游等方面的交流和交往,增进两岸同胞的了解和情谊。
  (三)加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和海外的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的联系,更好地发挥港澳台和海外各界代表人士在促进祖国和平统一中的作用。
  (四)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工作,出版《统一论坛》杂志,扩大影响,增进共识。
  第三章 理事
  第七条 本会实行理事制。
  第八条 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关心和致力于中国统一事业;
  (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四)具有一定社会影响。
  第九条 理事入会程序:
  (一)由两位以上理事或有关单位推荐,本人填写入会登记表;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颁发理事证书。
  第十条 理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理事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理事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报常务理事会备案,并交回理事证书。
  第十三条 理事如严重违反本章程,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本会设荣誉职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其中一名执行副会长)、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其中一名执行副秘书长)。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聘请和解聘名誉会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理事大会须有半数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届中举行一次全体会议。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或以通讯方式征求常务理事意见,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大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本会重大事宜,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其他常务理事组成。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大会的决议;
  (二)审议年度工作总结和工作规划;
  (三)决定召开理事大会;
  (四)聘请顾问,决定增免理事,批准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须变更的理事人选;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专门委员会、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必要时,可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聘请和解聘名誉会长;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通过书面形式表达自己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以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常务理事会工作,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议;
  (二)检查理事大会、常务理事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其他重要事宜;
  (五)会长可委托执行副会长行使会长有关职权。
  第二十四条 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向执行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三)协调本会各专门委员会、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办事机构、专门委员会、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六)秘书长可委托执行副秘书长行使秘书长有关职权。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海内外各界人士和团体的捐赠;
  (二)和平统一基金;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也可根据捐赠者的意愿用于专项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财务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审议同意后报理事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常务理事会 提出终止动议,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2004年9月27日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第七届理事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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