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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议案的处理

日期:2008-02-27 16:56 来源:人大新闻中心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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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J人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在此之前,大会秘书处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分别对代表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提出的议案进行整理、分类和分析。对代表提出的议案的处理,实际上包括会议期间的处理和闭会期间的处理两个方面。

  (一)大会会议期间的处理工作

  全国人大会议期间,各代表团负责将代表提出的议案送交大会秘书处。对符合议案基本要求的,大会秘书处及时分送有关专门委员会征求意见。大会秘书处召开有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参加的代表议案处理协调工作会议,研究议案处理的具体建议,向大会主席团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大会主席团根据大会秘书处的报告,决定代表议案是否列入本次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经大会主席团通过的大会秘书处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要印发大会全体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应交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并同时交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是否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代表提出的议案不在本次会议审议的,主席团可以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在闭会期间进行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意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对不符合议案基本要求的,大会秘书处可以建议提议案人进行修改、完善,或者将议案改作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二)闭会期间专门委员会的审议工作

  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根据大会主席团的决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审议代表提出的议案。专门委员会对大会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议案,要进行研究分析,提出代表议案审议工作的安排建议。召开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对办事机构提出的代表议案审议工作的安排建议进行研究,作出决定。涉及需要先征求有关机关、组织意见,在进行审议时,应当在大会闭会之日起1个月内,将代表议案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有关机关、组织应当在大会闭会之日起4个月内,至迟不超过6个月,提出意见。

  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审议代表议案时,应当采取走访、邀请列席审议代表议案的有关会议、组织参加调研、座谈等多种方式,加强与提议案人联系和沟通,听取其对议案处理的意见,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1.对于切实可行的代表议案,应当建议列入全国人大会议或者它的常委会会议议程;

  2.对于暂时不能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可以建议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五年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或者其他工作计划;

  3.对已经列入五年立法规划,且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列入本年计划审议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及时将代表提出的议案进行分析研究,并与法工委等有关部门联系,研究是否需要将代表的意见吸收到制定或者修改的法律草案中;在进行相关立法工作时,应当邀请提议案人列席有关会议或者参加审议工作,听取意见;

  4.对尚未列人五年立法规划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当年立法计划,但代表和群众反映强烈,有可能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开展立法调研,提出是否需要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意见。在进行立法调研活动时,应当主动邀请部分提出相关议案的代表参加;

  5.对于其他不具备立法条件的代表议案,专门委员会应当将代表议案中的建议和意见整理后,转由有关机关在制定、修改相关行政法规或者开展相关工作时研究参考。

  专门委员会在认真审议的基础上,应当提出代表议案审议结果报告,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审议结果的报告应当包括议案的主要内容,听取和采纳有关机关、组织和提议案人意见的情况,审议意见等内容。必要时可以以附件作详细说明。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的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印发下次代表大会会议。

  无论是大会会议期间,还是闭会期间的代表议案的处理工作,都要加强与提出议案代表的联系和沟通。代表议案无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有关机关在处理过程中,都必须高度重视并充分吸收其中的合理意见,努力改进工作。有关机关在依据代表议案制定和修改法律或者进行相关工作时,都应当邀请提议案人参与调研活动。例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与代表议案有关的议题时,应当邀请提议案人列席常委会会议参与审议。有关机关在提请审议相关法律草案时,应当反映吸收代表议案内容的情况;在有关法律草案的说明中,应当明确指明吸收代表议案有关内容的情况,具体指出哪些条款吸收了哪些代表的意见,对于未采纳代表议案内容的情况也应作出说明。总之,有关机关在处理代表议案的整个过程中,都要自始至终加强和提议案人的联系和沟通,听取、采纳代表的合理意见,这样做既是对代表权利和意见的尊重,也有利于更好地发挥代表议案的作用.促进有关机关改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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